高育良是《人民的名義》這部劇中很關鍵的一個角色,他是漢東的三把手,也是“漢大幫”的主理人,又是“趙家幫”的核心成員。可是,就是這樣一個身居高位的人,為何批了個美食城項目,就被判了十八年?
在呂州時,高育良與李達康共事,由于李達康太過強勢,讓高育良施展不開身手做事。高育良隨之就與趙立春達成了一個協議,就是只要把李達康調走,高育良就答應趙立春,簽下美食城項目的審批。
美食城項目的危害主要是污染了環境,為了能夠節省開支,趙瑞龍將油煙、地溝油等直接排放,讓環境惡劣不堪。而美食城更是建立在月牙湖旅游景區內,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月牙湖中,這也是讓原本山清水秀的月牙湖變得不堪入目。
但是,單單一個項目的審批,為何就會讓高育良被判了十八年呢?是不是從眾判刑了?其實并不是,而是還有其他原因!在劇末時,有公布高育良的罪行,一個是受賄罪、一個是濫用職權罪。
高育良的受賄罪表現在哪里?第一個,高小鳳收受了一套價值500萬的別墅,盡管是給高小鳳的,那肯定也是為了討好高育良,這點高育良是解釋不清的。第二個,就是高小琴在香港成立的2億港幣信托基金,這個基金是為了保障高小鳳以及高小琴、高小鳳兩個人的孩子的。
而在劇中,這兩點侯亮平都有所提及,在說完這兩點后,高育良直接打斷了侯亮平的發言。可想而知,高育良肯定還是有其他受賄表現的,畢竟在沙瑞金還未空降前,他也是山水集團的常客,他與高小琴握手的照片還高掛在山水集團內。
受賄金額過大,最高是可以判處到死刑的,以高育良這樣的行為、金額來看,被判處十八年其實并不多。但是,高育良年紀本就已經很高了,十八年后,高育良是否還能掀起什么風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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