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任教31年的學校女職工的離職遭遇引來社會廣泛關注。張莉是山東泰安技師學院一名合同制教師,自1993年起,她在該學院及其前身學校連續工作31年,已年滿50歲。在2024年2月距離退休還有3個月之際,她收到了一份《解除/終止協議證明書》,被學院人事處告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期,無法辦理退休。
任教31年教師突遭解聘
學院僅愿給12個月最低工資賠償
張莉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她畢業于泰安市商業技工學校(山東省泰安市泰安技師學院前身),畢業后在一家工廠工作,因學校急需會計專業教師,她被借調回學校任教。她自1993年10月參加教師工作到2024年2月,從未脫離過泰安技師學院(包括其前身泰安市高級技工學校、泰安市技工學校、泰安市商業技工學校)的工作,一直在學校擔任教學、學生管理及部分黨務工作。
2024年3月1日,她接到泰安技師學院電話,告知其勞動合同到期將不再續約,當她詢問學院人事處后,得到的答復是:“終止合同就是你得把所有的關系都轉到社會上去,至于退休手續是一律不給編外人員辦理的,這個先例沒開過,沒辦過,后續會很麻煩。”聽到這個消息張莉難以接受,她認為自己在學校辛辛苦苦工作31年了,即將退休,卻連最基本的退休手續都不能辦理,“這實在是太欺負人了!”
張莉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自己當時收到了一份學院開具的《解除/終止協議證明書》,上面顯示,張莉與學院訂立了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勞動合同。張莉在學校從事工作崗位為學生管理,工作年限15年,由于合同期滿,于2024年2月28日終止勞動合同。
張莉收到的《解除/終止協議證明書》
同時,學院還給了張莉一份協議書,上面顯示,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1、甲、乙方的勞動關系自2024年2月28日解除;2、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23760元。3、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再無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張莉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學院同意賠償的23760元,僅是以1980元最低標準結算的12個月的工資,這完全不符合《勞動法》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應有的賠償。同時,她也并不希望自己快退休了被解除合同,所以兩份協議都沒有簽署。
盡管沒有簽署協議,但2024年3月1日后,學院單方面強制停止了張莉的工作,停發了她的工資,停繳了各項保險,連醫保也斷了。“直到2024年2月,也就是快退休前,我的工資發到手的都只有2000元左右,而從2024年3月1日至今,我一毛錢都沒有再拿到過了。”張莉曬出自己在教學崗位上多年獲得的榮譽證書,并多次獲得“優秀班主任”。張莉說,自己辛苦任教31年,難以接受快退休了還受到不公正待遇。張莉此前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尋找了媒體曝光此事。
張莉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
3月27日,泰安技師學院回復上游新聞記者稱,針對她提出要在學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學院會滿足。“去年2月我們確實給張莉打了電話,通知她合同到期了。我們給了她一個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續簽。如果不續簽,我們支付補償金,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她當時不同意這個方案,要求在學院退休。我們跟相關的部門、律師都溝通過,學院在開黨委會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我們在去年6月給了張莉一份書面的文件,同意給她辦理退休并依法享受養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簽字了。”該學院人事處負責人說。
女教師最新發聲透露更多細節
訴求是希望學校給予合理方案
4月13日,張莉在網絡社交平臺發文透露更多細節,“我19歲就進入學校工作,但2001年至2007年,學院都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才簽訂,并且還要求我自行繳納了過去7年的社保,共計15760元,此后我一共和學院簽訂4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合同簽了一年半,第二次合同是三年半,第三次好像是五年,直至最后一份合同是7.5年。這些合同上面,工資都是空著的,工作內容寫的是學生管理,但我實際上的工作包含多門功課的教學以及黨務工作等。”
對于此前,學院已經同意張莉辦理退休的回應,她表示自己確實收到了學校的一份書面通知書,表示會依法讓她辦理退休,“但學院是勉強同意辦理退休手續,學院作出該回復,是在我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和關于我的退休保障問題的申請,并多次撥打12345反映問題之后,學校拖延了四個多月后,才于6月17日作出的。”
對于學校出具該書面說明后,她為什么沒有前往學校辦理,張莉表示,學校的態度持續拖延,“我對學校采取的方案沒有什么信心,我希望學校可以給出一個我退休后能具體受到什么樣待遇的合理方案,而不是簡單地辦理退休,因為這樣很可能給我一個極低的退休工資水平。我希望學院最起碼給我一個平均水平,就是和我同類型的人是如何給他們解決的,那也應該如何給我解決。同時我希望學校可以盡快出具方案,而不是一直持拖延的態度。”
學校出具的書面通知
針對張莉的最新發聲,4月14日,山東泰安技師學院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學校正在核實處理此事,領導正在開會研究。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致電泰安市教育局詢問此事,工作人員稱此事因由泰安市人社局處理。記者隨后致電泰安市人社局,工作人員稱暫時無法答復,需將證件和問題傳真至人社局,經審核驗證后才能回復此事。
律師說法:據當事人描述
學校行為多次違反《勞動法》
就張莉發長文內容,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咨詢了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張律師認為,按照張莉發的長文描述來看, 學校未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莉自1993年起在該學院工作,至2008年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已連續工作15年,且后續又簽訂四次固定期限合同,明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學院始終未履行這一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張莉工作滿31年且臨近退休(僅差3個月),學院卻在此時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
從張莉的描述來看,作為合同制教師,與編制內教師承擔相同工作(包括教學、班主任等職務),但月工資長期維持在2000元左右,遠低于在編教師水平,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同工同酬。
學院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辦理退休手續。學院在2024年3月單方面停繳張莉的社保,導致其無法使用醫保,違反《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關于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規定。
學院最初以“無合同工退休先例”為由拒絕辦理退休手續,后在張莉多次投訴后才同意辦理。根據《勞動合同法》及退休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條件時,用人單位有義務協助辦理退休手續,不得以身份差異推諉。
學院提供的《解除/終止協議證明書》顯示,終止理由是“合同期滿”,但張莉并未簽字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需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學院若單方面終止且未充分協商,程序違法。不過,目前該事件僅有張莉在網上發長文描述自己所經歷情況,學院的具體回應也應在考量范圍內。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
剪輯 慶苗苗
編輯 劉瀏
主編 陳迪晨
校對 盛媛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