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判決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棗陽法院
2023年7月23日,李某某帶著妻子、女兒、外甥小樂一起到趙某某經營的火鍋店就餐。同一時間,周某某及其母親帶著自家的小狗也到該店用餐。席間,不到兩歲的小樂圍著餐桌不停地走動。
李某某一家吃完飯收拾東西準備離開時,周某某的小狗將小樂右腿咬傷。
事發后,李某某要求周某某支付狂犬疫苗費1800元,周某某只同意支付300元。雙方爭執不下,李某某遂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出警登記載明上述店內發生的事實。
小樂在被狗咬傷后,被家人送到醫院清洗傷口并注射多針狂犬疫苗,醫療費用共計花費1814元,支付交通費200元。后雙方因賠償費用協商無果,小樂的法定代理人將小狗的主人周某某、店家趙某某訴至棗陽法院。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某某作為小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對其小狗負有管理責任,小狗在飯店將原告小樂咬傷,其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趙某某作為飯店的經營者,對來飯店就餐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趙某某沒有阻止小狗進入飯店,致使小狗咬傷原告小樂,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另一方面,小樂系不到兩歲的小孩,其監護人應對其負有監護責任。小樂在飯店這樣的公共場所玩耍,原告的監護人更應當關注小孩的行為,讓其遠離傷害的危險。但小樂的監護人在知曉小狗可能傷害小孩的情況下,仍放任小孩在飯店內任意走動,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認定由小樂一方自行承擔20%的責任,由狗主人周某某承擔本次事故80%的賠償責任,火鍋店老板趙某某承擔周某某賠償金30%補充責任。
根據小樂母親提供的醫療收費票據等證據,核定原告的損失為2014元,法院判決周某某賠償1611.2元,若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后周某某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趙某某在483.36元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趙某某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以向周某某追償;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判決作出后,經過承辦法官的判后答疑,雙方均服判息訴,被告周某某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飼養寵物是公民的權利,但也要履行必要的義務和責任。”承辦法官提醒,養犬人在攜帶寵物出行的同時,需牢記規則、嚴守安全、扛起責任,履行好義務,避免寵物給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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