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采礦權到期,其上抵押權是否消滅?
在采礦權延續審批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不得從事任何采礦活動,在此期間采礦權消滅,以采礦權設立的抵押權也相應消滅。
閱讀提示: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作為抵押物的采礦權,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抵押權是否消滅?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采礦權系用益物權,僅在一定期間內存續,即使已申請延續該采礦權,但在延續審批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不得從事任何采礦活動。故在此期間,采礦權消滅,以采礦權設立的抵押權也相應消滅。
案件簡介:
1、2011年1月26日,浦發銀行貴陽分行與金昌公司簽訂15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采礦權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金昌公司名下采礦權提供擔保。
2、2011年1月28日,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同意金昌公司采礦權抵押備案,備案期至2015年5月,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
3、2013年1月18日,浦發銀行貴陽分行與馮永飛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馮永飛為金昌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浦發銀行貴陽分行與金昌公司簽訂新的《采礦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以金昌公司的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
4、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2月18日,浦發銀行貴陽分行與金昌公司先后簽訂四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馮永飛、萬昌公司分別為部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金昌公司以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為部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5、之后,四份借款合同陸續到期,金昌公司未按約定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浦發銀行貴陽分行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與金昌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判令金昌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浦發銀行貴陽分行主張對金昌公司特定土地使用權和采礦權享有抵押權。
6、2017年8月28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借款合同,金昌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對金昌公司特定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駁回了原告對采礦權優先受償的請求。浦發銀行貴陽分行和金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采礦權抵押權已消滅,改判馮永飛、應麗嬌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萬昌公司對30萬元貸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
案涉采礦權上設立的抵押權是否已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金昌公司目前對案涉礦產資源享有財產性權益,并非采礦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采礦權為用益物權,采礦權人依法對礦產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采礦權在一定期限內存續,而本案所涉采礦權許可期限至2015年3月到期,雖然金昌公司已經就該采礦權申請延續,但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尚未批準,在延續審批登記完成之前,金昌公司不得從事任何采礦活動。故在此期間,金昌公司就案涉礦產資源并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最終審批同意上述采礦權延續申請,金昌公司可以繼續享有對案涉礦產資源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故金昌公司目前對案涉礦產資源享有財產性權益,該權益具有財產價值,但并非采礦權。
2、浦發銀行貴陽分行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預見到采礦權許可到期,無法對案涉采礦權行使抵押權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所涉《采礦權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了金昌公司“以其在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采礦權設定抵押”,該合同第9.4條又指明“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具體詳見附件一(抵押財產清單)”,而該《抵押財產清單(采礦權抵押類)》中則載明本案中設立抵押的采礦權其“采礦權許可有效期限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止”。即本案中,浦發銀行貴陽分行與金昌公司明確約定了是以這一期限內的采礦權設立抵押。超出這一期限的采礦權或財產性權益是否設立抵押,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且本案所涉《采礦權最高額抵押合同》履行期間長于該采礦權存續期間,雙方在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了“抵押人承諾將維持所抵押采礦權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始終有效,并在采礦許可證到期之前的半年前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及按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辦妥采礦權的該等延期手續”,故浦發銀行貴陽分行已經預見到合同履行期間內相關采礦權許可到期,無法對案涉采礦權行使抵押權的情況。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采礦權延續審批登記完成之前,申請人不得從事任何采礦活動,在此期間采礦權消滅,以采礦權設立的抵押權也相應消滅。
案例來源: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等與馮永飛等擔保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971號]。
實戰指南:
1、采礦許可證到期未獲延續的,設立于其上的抵押權是否存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就此問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八條也僅是規定了“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債務人承擔”,既未明確由債務人承擔的后果究竟具體為何,也未規定采礦許可證到期后與抵押權存續相關的法律后果。本期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采礦許可證到期的,抵押權消滅。如果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獲得延續但存在空檔期間,抵押權還存在嗎?(2020)最高法民終146號案例對此予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如果后續采礦權續期申請獲得行政機關批準,抵押權人可另行主張權利。
2、在此,我們建議抵押權人,除了在交易前應當詳盡地對礦產及采礦權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以及在交易過程中持續跟蹤項目進展,也需要關注抵押權消滅后的應對策略。若抵押合同有效,當抵押財產滅失或出現其他致使抵押權消滅的事由時,抵押權人可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當擔保合同無效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要求抵押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礦業權抵押中,按照行政法規要求,在礦產資源主管機關進行備案等同于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登記”。抵押權人務必督促抵押人嚴格依照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手續,以確保抵押權合法設立并具備公示效力。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本案適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2、《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采礦權滅失,采礦權之上的抵押權亦滅失。
案例一:《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澤東大街支行、四子王旗佳輝硅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29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意味著四子王旗公司不得對哈拉忽少硅石礦進行開采,不再對該礦產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說四子王旗的采礦權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已經滅失。抵押權以抵押物為基礎,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歸于消滅,因此晉商銀行迎澤東大街支行原已享有的抵押權存在《擔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的情形,亦屬于《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此種情形下,晉商銀行迎澤東大街支行上訴提出對案涉采礦權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因采礦權滅失已無法實現。
2、如果后續采礦權續期申請獲得行政機關批準,抵押權人可另行主張權利。
案例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元謀縣大遠礦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46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采礦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具有期限屬性,案涉采礦權證的有效期為2010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大遠公司的采礦權期限在一審期間已屆滿。大遠公司雖向行政機關申請了采礦權續期,但至今未獲批準,大遠公司能否繼續享有案涉采礦權尚不確定。抵押權作為一種對抵押物變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實現時受制于抵押物的權利與事實狀態。信達資產云南分公司作為案涉債權及相關從權利的受讓人,在大遠公司能否繼續享有案涉采礦權尚不確定的情況下,主張就案涉采礦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若后續大遠公司的采礦權續期申請獲得行政機關批準,信達資產云南分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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