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現象比較常見,遇到了麻煩事,首先想到的是找關系走后門,實在無關系可找、無后門可走,才想到找律師,即使找律師也優先找有關系的。
找關系花錢很大方,被找的人不肯收,想盡辦法也要去送,而找律師卻非常吝嗇,比來比去要找收費低的,最好是事成之后再交費的,要是能免費那就更好了。
律師要個律師費,講來講去,不肯交;律師說有關系,請客送禮需要錢,立馬就交。
為什么會這樣呢?
受傳統思維的影響,總覺得“熟人好辦事”,尤其在小地方,覺得“認識個領導比啥都強”。
但現實有時會很打臉,現在法院管得嚴,法官為了幫你一個忙丟飯碗?根本不可能!反而你托關系送禮可能變成行賄,把自己搭進去。
找關系要請客送禮、欠人情債,最后事沒辦成,錢也白花。
找關系,關系人只能暗中操作,到底使沒使勁,你根本不知道。有些直接關系人,事沒辦成還會退一部分錢,那些間接關系人,還要再托關系的,往往錢都花了,根本不給退。
而律師,一旦接了案子,法定的流程必然是要走一遭的,對于處理各類糾紛,也是富有經驗和技巧的。或多或少都會起到一定的作用,最起碼他們會幫你跑腿,省下你的一些力氣。
而實際上,在收集證據、法庭辯論等專業事情上,你自己根本搞不定。
找律師辦事不違法,沒有違法風險,找關系可能涉嫌行賄,可能既害己、又害人。
找關系像買彩票,可能碰運氣贏一次,但大概率錢打水漂。
請律師像請醫生,專業的人幫你對癥下藥,治標還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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