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19歲小伙王某陽在浙江義烏租房看房被控非法侵入住宅案二審開庭,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當事人家屬處獲悉,庭審持續約4個小時,金華市中院未當庭宣判。
知名法醫胡志強向記者證實,已提交書證審查意見,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有過肢體接觸,不能認為王某陽是非法暴力入侵。
>>>看房被抓
19歲小伙一審因非法侵入住宅罪獲刑1年半
據王某陽家屬介紹,2023年6月底,王某陽和家人來到浙江省義烏市佛堂鎮開辦一家紙盒加工廠。2023年底,因女友計劃來義烏,雙方關系已到談婚論嫁階段,王某陽因尋找合適的租住屋涉案被抓。
案發出租屋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2023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陽至義烏市佛堂鎮某村一處房屋,從后門上二樓,以租房尋求房東電話號碼為由,敲門詢問獨自在室內的租客女童即被害人祝某某(2010年出生),祝某某告知沒有房東號碼后隨即關門。被告人又接連敲門,并不顧祝某某的阻攔,強行進入屋內查看,在祝某某謊稱父母即將下班回家后,才離開房間,但仍在門外徘徊,直至祝某某姐姐、姐夫到場才離開。12月18日左右,王某陽再次到來,敲門無人應答便徑直推門進入房間,發現祝某某與父親在房內,再次稱租房要房東電話號碼,在祝某某父親明確告知沒有房東號碼后離開。
12月20日16時48分許,王某陽再次來到該村一處房屋,先至三樓查看,后至二樓共用廁所查看,然后趁廁所隔壁女租客即被害人陸某某房門打開之際,未經同意,強行進入屋內,用手掐陸某某脖頸意圖不軌,因陸某某稱男友即將回來而離開。12月21日12時許王某陽抓獲,民警檢查發現陸某某右側脖子處有多處人為造成的紅痕。
2024年10月31日,義烏市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王某陽有期徒刑1年半。
>>>二審開庭
庭審持續大約4個小時,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2025年4月14日晚,父親王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金華市中院開庭,庭審從下午2點半一直開到18點30分結束,大約4個小時,法院沒有當庭宣判?!?/p>
王先生希望二審能依法改判兒子無罪,“沒有客觀證據證明我兒子犯罪,包括DNA鑒定、指紋等,甚至我兒子跟女租客陸某某有沒有肢體接觸都沒有查明。陸某某幾次陳述有矛盾之處,我兒子說法始終穩定。對于前面一審判我兒子18個月,我們認為過重,我們才上訴?!?/p>
>>>律師觀點
書證審查意見證實女方傷痕并非案發時造成
4月14日,王某陽委托的辯護律師周兆成指出:“此次二審庭審,我們繼續為王某陽做無罪辯護。在庭審中,出庭檢察官未出示新的證據,我們向法庭提交了7組關鍵新證據,進一步力證王某陽無罪?!?/p>
代理律師周兆成和王某陽家屬(右)
周兆成介紹,案發前一周王某陽剛從河南老家返回,“與女友關系穩定,與女友也有性行為,王某陽根本沒有性侵犯罪動機。”
19歲王某陽已與女友訂婚
本案的重大疑點,王某陽在案發現場房間僅停留4分鐘,如果按照被害人陸某某的指控,在如此短的時間里,根本無法完成其所說的暴力行為。被害人陸某某5次筆錄均存在前后矛盾,與客觀證據不符。辯護人也建議法庭可以對陸某某被害人陳述進行偵查試驗,以此還原案件真相。
周兆成特別指出,“由于法庭沒有準許,知名法醫胡志強未能以專家輔助人身份出庭。但是,法庭允許胡志強提交書面意見。我們當庭向法庭提交了胡志強簽署的關于被害人陸某某傷情分析的書證審查意見。通過該意見可以證實被害人陸某某脖頸處傷痕為陳舊性傷痕,并非案發時造成,現有證據也無法證實該傷痕由王某陽造成,且傷痕形態并不符合被掐特征。
周兆成表示,出庭檢察官認為二名被害人和王某陽素不相識,對王某陽指控,根本不存在誣告陷害的可能性,所以應該采信。辯護人則反駁被害人祝某并不認為自己被害;通過庭審,被害人陸某某的病歷可以證明其患有嚴重的抑郁癥,其對王某陽的指控無法排除其患有精神疾病,存在妄想癥的可能。所以,全案證據無法認定,王某陽實施了犯罪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
最后,周兆成對金華中院依法全面、公正的審理表示感謝,并給還有兩個月即將釋放的王某陽建議,“無論案件最終什么結果,都希望王某陽可以積極面對,還是要相信法律,繼續做一個好人。”
>>>法醫觀點
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有過肢體接觸,不能認為是非法暴力入侵
4月14日晚,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知名法醫胡志強,其表示:“法院沒同意我參加庭審,本來說同意的,我都買好車票了,但后面又說不同意了?!?/p>
胡志強表示:“如果從法醫鑒定的角度,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陽是非法入侵。他就是找房子,在這個事情發生以后,他還在繼續找房子。我們已經給他出具了書面鑒定意見,受害女方照片上的傷應該是陳舊傷,不能證明是掐的。”
胡志強解釋稱:“假如在女方的身上查到他的DNA物質,說明有身體接觸,但辦案警方沒有提取,只是拍了張照片,照片上我鑒別是陳舊傷,并不是幾個小時形成的新鮮傷,起碼是幾天形成的,而且照片不能證明兩人有肢體的接觸,或者說他有暴力行為,不能證明這個照片上的傷是別人暴力所致?!?/p>
“另外,在門鎖上提取的物質也無法分型,這個物證也不支持他有暴力行為。”
胡志強認為,“女方本來精神不好,可能自己有譫妄,或者幻想、臆想都有可能,她僅僅只是有口供,并不能證明這個事實發生?!?/p>
記者看到,4月11日出具的審查意見顯示,案發當天,辦案警方沒有對雙方當事人提取生物學檢材,陽臺門鎖上提取的混合染色體STR分型無法分析。
審查意見認定陸某某右頸部損傷照片不符合新鮮損傷,應為陳舊傷;目前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有過肢體接觸。
圖為法醫的鑒定意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編輯 榮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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