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中,因轉讓方未如實告知公司債務,被判賠償受讓方1200萬元。本文結合最新《公司法》及司法案例,拆解股權轉讓方的核心告知義務,為企業主提供避坑指南。
一、血淋淋的教訓:隱瞞債務,轉讓方倒賠1200萬
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王某以5000萬元轉讓股權,卻在簽約時隱瞞了公司3000萬元隱性債務。受讓方接手后因債務爆發起訴,法院最終判決王某承擔70%賠償責任。類似案件近年增長37%,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股權轉讓不是“一錘子買賣”,未履行告知義務可能面臨三大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銷(隱瞞重大債務構成欺詐)
全額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與預期收益)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使合同未成立也需賠償)
二、法律解讀:轉讓方必須披露的3類核心信息
根據《民法典》第500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股權轉讓方需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具體包括:
1. 股權本身的權利瑕疵
是否被質押/凍結/存在代持
出資是否實繳(新《公司法》規定5年內繳足注冊資本)
公司章程對轉讓的特殊限制
2. 公司經營核心數據
近3年真實財務報表(特別注意或有負債)
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
對外擔保情況(即使未體現在資產負債表)
3. 影響估值的隱蔽風險
核心技術人員競業限制協議
未決知識產權糾紛
環保/稅務等合規隱患
上海公司律師特別提醒:即便轉讓合同未明確約定,法院仍可能依據誠信原則認定告知義務。某案例中,轉讓方因未披露200萬元潛在賠償,被判返還全部轉讓款。
三、避坑指南:轉讓方/受讓方雙向操作手冊
(一)轉讓方合規動作
制作披露清單:采用“全面列舉+兜底條款”,覆蓋財務、訴訟、擔保等15項內容
書面確認程序:通過股東會決議、披露函簽收等方式固定證據
設置免責條款:對“已盡披露義務”作特別約定,但不得對抗惡意隱瞞
(二)受讓方風控要點
三步盡調法:
查工商檔案(股權凍結/質押登記)
核銀行流水(驗證實繳出資)
聘第三方審計(穿透核查關聯交易)
分期付款設計:預留20%-30%尾款,待債務排查期結束后支付
違約責任鎖定:約定隱瞞債務按轉讓款30%支付違約金
四、俞強律師實務提示
作為專注股權糾紛的上海股權轉讓律師,筆者經辦案件中常見兩大認知誤區:
誤區1:“沒寫進合同就不用賠” → 最高法案例顯示,未書面披露仍可能被認定欺詐
誤區2:“小股東無需擔責” → 若參與公司經營,仍需披露所知悉信息
黃金法則:建議雙方在協議中嵌入“雙向承諾條款”,即轉讓方承諾無未披露債務,受讓方承諾已充分盡調,通過責任劃分降低風險。
互動話題:你在股權交易中遇到過“信息不對等”的陷阱嗎?歡迎在評論區分享經歷。
風險提示:本文內容供一般性參考,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公司治理與股權糾紛領域15年,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專項法律服務。遇到股權轉讓爭議,可私信獲取《股權交易合規審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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