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權轉讓協議未約定轉讓價款或約定不明時,受讓方是否需承擔付款義務?本文結合最高法典型案例,解析法律規則與實務應對策略,為企業與股東提供風險防范指南。
一、引子:一場“零元購”引發的千萬糾紛
2023年,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A與B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A將30%股權轉讓給B,但協議未明確轉讓價款。B接手公司后,以“協議未約定價格”為由拒絕支付任何款項。A憤而起訴,法院最終判決B需按股權公允價值支付1200萬元。這一案例揭示:股權轉讓協議未明確價款,不等于受讓方可“免費拿股”。
二、法律分析:無價協議≠無償轉讓
1.
根據《民法典》第470條,價款是合同一般條款,但非必備條款。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終919號案中明確:協議未約定價款并不必然無效,需結合雙方真實意思、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若雙方實際存在股權轉讓合意,僅價款約定不明,法院可通過評估股權價值、參考市場價等方式確定金額。
2.
無約定時:受讓方需按股權公允價值支付(如公司凈資產、市場估值等),拒不支付構成違約。
約定不明時:若協議存在“分期付款”“以公司利潤抵償”等模糊表述,最高法在(2019)最高法民終1833號案中強調:付款義務可附期限但不可附條件,避免受讓方惡意拖延。
3.
要求繼續履行:通過訴訟主張付款,并申請法院委托評估股權價值。
主張違約責任:若受讓方惡意拒付,可索賠利息損失及評估費用。
解除合同:僅在受讓方根本違約(如明確拒絕付款)時適用,且需返還已過戶股權。
三、實務指南:4步規避“無價協議”風險
1. 協議必備條款清單
明確約定價款計算方式(如固定金額、凈資產比例、評估價浮動區間);
設置分期付款時間表及逾期違約金(建議日萬分之五);
注明“未約定價款時以評估值為準”的兜底條款。
2. 證據固化技巧
保留磋商記錄:微信聊天、郵件中關于價格的討論可作補充證據;
簽訂補充協議:發現條款漏洞后及時書面確認;
公證送達催款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
3. 爭議解決策略
協商階段:以公司審計報告為籌碼,推動和解;
訴訟階段:申請訴前保全,凍結受讓方名下股權或資產。
4. 特殊情形應對
“零元轉讓”陷阱:若協議載明“無償轉讓”,需證明存在贈與合意(如公證文件),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有償交易。
代持還原糾紛:結合銀行流水、代持協議等證據,區分股權轉讓與代持關系。
四、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股權轉讓涉及公司控制權與巨額資產流轉,一份嚴謹的協議需同時滿足《公司法》《民法典》雙重合規要求。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團隊專注股權架構設計、轉讓糾紛解決領域,建議企業:
“價格條款是股權轉讓協議的‘心臟’,缺失或模糊的約定如同埋下‘定時炸彈’。交易前務必委托律師開展盡職調查,通過‘協議條款+履約擔保+違約制裁’三重防線鎖定風險。”
互動話題:
你在股權轉讓中遇到過“價格約定不清”的問題嗎?你認為企業應如何平衡交易效率與合同嚴謹性?歡迎留言討論。
風險提示:本文觀點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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