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光伏項目未并網驗收、公司清算中途擱置、工商變更后拒付尾款……股權轉讓糾紛中,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的認定往往成為爭議焦點。本文結合兩起典型司法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認定“條件成就”的底層邏輯,并給出交易雙方風險防范的黃金法則。
一、熱點案例:未完成項目建設,為何法院判令支付數千萬轉讓款?
案例1:某光伏項目收購案中,B公司以“完成項目建設并網驗收”作為支付尾款條件。但在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后,B公司未在電網批復有效期內施工,導致項目擱置。法院最終認定其“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判決按已具備建設條件的6個項目支付445萬元預期利益損失。
案例2:陳某、何某受讓某制造企業股權時約定“債權債務清算完畢支付尾款”。實際控制公司后,二人卻將股權轉售第三方并拒絕配合清算。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59條,認定其行為構成“惡意阻止條件成就”,判令立即支付剩余30%轉讓款。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股權轉讓協議中常見的“附條件支付條款”看似保障受讓方權益,實則暗藏法律風險。交易雙方對條件的成就與否往往存在重大認知偏差。
二、法律解讀:三大核心認定規則顛覆傳統認知
1.
當受讓方已實際接管公司證照、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時,法律推定其具備主導條件成就的能力(如推進項目施工、組織債權債務清算)
此時若怠于履行義務,可能被認定為“以不作為方式阻止條件成就”
2.
法院通常參考行業慣例或文件有效期認定合理期限(如電網批復1年有效期、發改委備案2年有效期)
超期未履行的,即便未明確約定期限,仍可能視為條件成就
3.
受讓方需證明“已盡合理努力促成條件成就”(如提供施工進度記錄、清算溝通函件)
無法舉證時,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認知顛覆點: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支付條件未成就!控制權轉移后,受讓方的消極行為可能直接觸發付款義務。
三、行動指南:五步構建交易防火墻
條款設計“雙保險”
明確“促成條件成就”的具體義務(如約定每月提交施工進度報告)
設置兜底條款:“若因受讓方原因導致條件未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證據鏈管理三要素
留存書面溝通記錄(如催告函、工作聯系單)
固定時間節點證據(如批復文件有效期公證)
定期制作履行情況報告(雙方簽字確認)
退出機制前置設計
約定單方解除權觸發條件(如超期180天未完成建設)
明確解除后的股權回轉程序及違約責任
分段支付+履約擔保
將轉讓款拆分為“控制權轉移款”與“條件成就尾款”
要求受讓方提供銀行保函或第三方擔保
專業律師介入時點
交易架構設計階段:審查行業特殊風險(如光伏項目并網政策)
爭議發生48小時內:固定電子證據、出具律師函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醒:股權轉讓糾紛中,55%的敗訴案件源于證據保存不當。建議在協議簽署時即同步建立專項證據檔案。
四、延伸思考:民法典159條如何破解“踢皮球”困局?
《民法典》第159條確立的“誠信履行原則”,實質上重構了商事交易的風險分配規則:
對受讓方:從“被動等待條件成就”轉為“主動推進條件成就”
對轉讓方:需警惕“過度設置條件”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黃金結語:法律從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附條件交易中,積極作為才是最好的風險隔離策略。
互動話題
您在股權轉讓中是否遇到過“支付條件認定”爭議?歡迎在評論區分享經歷,我們將選取典型案例進行專業解析。
(本文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具體案件需結合交易背景、協議條款等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股權轉讓律師。
法律是商業世界的氧氣,看不見卻決定生死。——俞強律師團隊辦案手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