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如果我告訴你,三十多年前,有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三名被告人,在作案后第八天就被判處死刑,上訴后維持原判,第十四天三人均被執行死刑。
而且,這件事情發生在中國經濟最發達,而且可以說是法治天花板的城市---魔都。
你會不會覺得有些驚訝?
而且,判決當天,這起案件還登上了當天《人民日報》的第二版。
據新華社上海6月15日電 (通訊員鐘X、記者陳XX):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罪犯徐XX、卞XX和嚴XX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6月6日至6月7日凌晨,......合同工徐XX、無業人員卞XX和......工人嚴XX等一伙歹徒......。
犯罪事件發生在6月6日晚至6月7日凌晨,三名被告人在6月15日就一審被判決死刑,上訴后,6月20日上級法院做出終審裁定,6月21日對三人執行死刑。
無論是對照當時的《刑事訴訟法》,還是憑生活經驗思考,對于三個被告人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來說,這個時限怎么算都覺得特別倉促。
和這個火箭速度相比,以后所有的刑事案件速度都可以說是慢如蝸牛。
其實,達到這樣的效率,也并非難事,這就要祭出我們屢試不爽的“聯合辦案,三堂會審”制度了。
在有些時候,對于一些嚴重刑事案件,為了達到上級的“從重、從嚴、從快”要求,公檢法三家會“聯合辦案”,辦案人員并排坐在一張桌子后面,面對實際上已經內定判決死刑的犯罪人員,先由公安局長宣布“偵查終結”和“提請逮捕”;材料轉手遞給旁邊的檢察院檢察長,檢察長立刻簽字“批準逮捕”并當庭宣布;接著,檢察長又將一份已經準備好的起訴書交給身邊坐著的法官,法官看了幾眼材料,簡單問被告人幾個問題,站起來宣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行確鑿、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全部流程行云流水,毫不拖沓,一個死刑案件差不多幾天就能辦好。
充分體現“從重、從快、從嚴”。
無論在新《刑事訴訟法》還是舊《刑事訴訟法》中,對公檢法的關系都表述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細品,你細品。
先分工負責,再互相配合,最后才是互相制約。
三者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關系不進行調整和明確的話,這種“三堂會審”,案發后十四天執行槍斃的事情還會重演。
也許有人會說,特殊時期特殊辦理,“亂世用重典”云云。
行吧,如果這個問題還有爭議,還需要用法律基本理論來解釋的話,那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上,要走的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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