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前兩天在人大聽了幾天的刑辯課程。
當時,不少老師都講到鑒定意見存在的問題,比如最高院于同志法官、檢察部門的專家白磊等人更是談到,作為刑辯律師,應該敢于挑戰司法鑒定意見的權威,這不僅是為了將客戶利益最大化,更是防止辦案人員辦出“冤假錯案”,是對法治社會的貢獻。
今天就詳細聊聊“鑒定意見”的問題根源和應對方法——
司法鑒定意見作為法定證據類型,涵蓋三大核心領域:
1. 專業技術類鑒定:
包括毒品含量、酒精濃度、傷情等級、槍支性能等技術性鑒定意見,依賴自然科學原理解決專門性問題;
2. 經濟類鑒定:
如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審計報告,聚焦財務數據真實性、資金流向等經濟專業問題;
3. 價值評估類鑒定:
價格評估報告、資產估值報告等,旨在對特定標的市場價值或損失進行量化判斷。
此類證據本質上是鑒定人基于專業知識的“意見性證據”,而非“絕對真理”,需經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司法鑒定意見的“三重迷信”,導致證據審查流于形式:
1. 證據效力誤解:
部分公檢法人員將鑒定意見等同于“科學定論”,忽視其本質是可質疑的專家意見,未履行法定的證據審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 責任規避心理:
將鑒定意見視為“風險隔離帶”,一旦案件被糾錯,便以“依賴鑒定結論”為由推諉責任,實質是對司法親歷性原則的背離(最高法《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強調“嚴格審查鑒定意見的科學性”)。
3. 質量隱患嚴峻:
據行業統計,全國司法鑒定意見整體合格率不足60%,40%的鑒定存在程序瑕疵、方法錯誤或論證邏輯漏洞(來源:司法部2023年司法鑒定質量專項檢查報告)。
此類問題直接導致冤假錯案風險升高——據某省高院調研,2020-2023年糾正的冤錯案件中,37%存在鑒定意見錯誤未被有效質疑的情形。
針對鑒定意見的“可質疑性”,律師應構建全流程質證體系,從九大維度展開有效挑戰:
(一)程序合法性審查
1. 鑒定主體資格
審查鑒定機構是否具備法定資質(如《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
鑒定人是否存在回避情形、專業職稱與鑒定事項是否匹配(如法醫臨床鑒定人是否具備臨床執業經驗)。
2. 委托程序瑕疵
委托事項是否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如普通會計事務所出具司法會計鑒定);
檢材提取、保管、送檢過程是否符合規范(如毒品鑒定中檢材是否全程錄像封存,審計報告基礎財務資料是否完整合法)。
(二)實體科學性質證
1. 鑒定標準適用
質疑鑒定依據的標準是否為現行有效版本(如傷情鑒定是否混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與舊版標準);
對無國家/行業標準的事項,審查鑒定方法是否符合專業共識(如價格評估是否采用市場法、成本法等合理方法)。
2. 論證邏輯漏洞
鑒定意見的推導過程是否存在“以偏概全”(如僅依據單一檢測數據得出結論,忽視樣本代表性);
對多解性問題是否排除合理懷疑(如酒精含量鑒定中是否考慮二次揮發、儀器誤差等干擾因素)。
(三)結論合理性挑戰
1. 鑒定范圍限定
鑒定意見是否超范圍回答法律問題(如司法會計鑒定直接認定“職務侵占”,而非客觀描述資金流向);
對復合性問題是否拆分論證(如多成分毒品鑒定未區分主成分與雜質的毒性差異)。
2. 意見沖突解決
對比多份鑒定意見的矛盾點(如不同機構對同一傷情的等級認定差異),要求鑒定人出庭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賦予被告人申請鑒定人出庭權)。
(四)證據形式審查
1. 文書形式瑕疵
鑒定意見是否由兩名以上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公章,是否注明異議解決方式(如《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6條規定的必備要素);
送達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時限(如未在舉證期限內送達的鑒定意見可能影響質證權利)。
司法鑒定意見的價值,在于為司法裁判提供專業輔助,而非替代法官的獨立判斷。
刑辯律師作為“證據守門人”,需打破“鑒定神話”,通過精細化質證揭示其內在缺陷。
這不僅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業使命,更是推動司法機關回歸“以審判為中心”、防范冤錯案件的必要路徑——唯有建立“程序嚴審、科學質疑、邏輯校驗”的證據審查機制,才能讓司法鑒定真正成為司法公正的“科學之眼”,而非錯誤裁判的“背鍋俠”。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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