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工信部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唯一產品識別碼》強制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文件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唯一產品識別碼的編碼規則、登記備案、產品外包裝標識、機體表面標識、存儲與安全、廣播與報送的相關要求。適用于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的產品管理,不適用于模型航空器與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6月10日。編制背景和主要內容分享如下。
■編制背景
近年來,我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取得了巨大發展,廣泛應用于個人消費、植保、測繪、應急等領域,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爆發式發展,導致法規相對滯后,人們安全意識不足,帶來干擾民航飛行、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國家安全的巨大危害,因此,迫切需要提高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安全性能,滿足安全管控要求,推動形成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識別、可監控、可追溯的技術管控體系。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按照統一的標準賦予每一架無人駕駛航空器唯一的、終生不變的產品識別碼,是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管控體系的重要基礎,是實現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使用及報廢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保障。因此,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實行產品識別碼有效管理勢在必行,且應以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實施。
■主要內容
文件主要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唯一產品識別碼的編碼規則、登記備案、產品外包裝標識、機體表面標識、存儲與安全、廣播與報送的相關要求。
1.編碼規則
編碼規則在本文件第四章中進行規定,對制造商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與個人組裝或拼裝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唯一產品識別碼編碼規則分別進行了規定。
本文件第4.1條,規定了制造商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唯一產品識別碼編碼規則,編碼規則分為制造商名稱代碼、產品型號代碼和序列號,與GB/T41300—2022《民用無人機唯一產品識別碼》保持一致,目前以此規則備案的產品已超過170萬架。
本文件第4.2條,規定了個人組裝或拼裝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唯一產品識別碼編碼規則,編碼規則按照目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信息系統實際規則編制。
2.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在本文件第五章中進行規定,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唯一產品識別碼備案時間、備案主體、變更后備案要求等進行規定。
本文件第5.1條,規定了制造商生產的需投放市場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備案時間,符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要求。
本文件第5.2條,規定了制造商生產的無需投放市場的測試機備案時間要求,符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要求。
本文件第5.3條,規定了個人組裝或拼裝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備案時間,符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要求。
本文件第5.4條,規定了制造商應制定唯一產品識別碼備案管理制度。
本文件第5.5條,規定了制造商委托代理加工企業進行整機生產的,備案主體應為制造商,制造商應指導代理加工企業建立唯一產品識別碼備案管理制度。
本文件第5.6條,規定了若發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因維修、維護等原因,更換為存有其他唯一產品識別碼的存儲模塊的情況,唯一產品識別碼的備案要求。
3.標識
標識在本文件第六章與第七章中進行規定,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唯一產品識別碼外包裝與機體表面標識進行規定。
本文件6.1條,規定了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有外包裝,應在外包裝表面清楚標識唯一產品識別碼。
本文件6.2條,規定了產品外包裝標識采用粘貼或直接印刷的方法,標識位置為產品外包裝表面,且無需借助任何工具就可目視查看。
本文件6.3條,規定了產品外包裝表面應具備唯一產品識別碼機讀標識,機讀標識可在條碼與二維碼中任選一種方式,條碼碼制為128碼,二維碼碼制為QR碼。經過對生產企業調研,該兩種碼制使用最多,且方便用戶與監管方使用相關設備進行查看。
本文件7.1條,規定了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機體表面應清楚標識唯一產品識別碼。
本文件7.2條,規定了機體表面標識采用粘貼、鐳雕、噴涂、壓印等牢固耐久的方法,標識位置為不可分割的機體表面,易于識別且清晰可讀,無需借助任何工具就可目視查看。
本文件7.3條,規定了機體表面應具備唯一產品識別碼機讀標識,機讀標識可在條碼與二維碼中任選一種方式,條碼碼制為128碼,二維碼碼制為QR碼。經過對生產企業調研,該兩種碼制使用最多,且方便用戶與監管方使用相關設備進行查看。
4.存儲與安全
本文件8.1條,規定了唯一產品識別碼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存儲位置。
本文件8.2條,依據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要求,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在地面控制單元軟件程序或獨立軟件中顯示其唯一產品識別碼。
本文件8.3條,規定了生產者應采用訪問控制機制,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唯一產品識別碼的訪問和操作權限進行限制,使非授權的企業或個人無法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的唯一產品識別碼進行篡改。
本文件8.4條,規定了生產者應采用安全技術手段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儲的唯一產品識別碼進行保護。
5.廣播與報送
本文件9.1條,規定了除微型以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時要通過蜂窩通信網絡、有線網絡或衛星網絡等方式主動向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唯一產品識別碼。為滿足運行監管需要,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通過網絡報送唯一產品識別碼的功能,符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與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的要求。規定了網絡式運行識別鏈路為蜂窩網絡、有線網絡或衛星通信網絡。蜂窩網絡和衛星通信網絡可以通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中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遙控臺(站)接入,有線網絡通過遙控臺(站)直接接入有線網絡。
本文件9.2條,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采用無線局域網信標廣播協議或無線個域網廣播協議周期性主動對外廣播唯一產品識別碼,每次廣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秒,無線局域網信標廣播協議應符合ISO/IEC/IEEE8802—11相關要求,無線個域網廣播協議應符合IEEE 802.15.1相關要求。為同時滿足區域監視的需要,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具備廣播唯一產品識別碼的功能,符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與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的要求。兩種廣播技術目前已較為完善且有充分的國際本文件進行規范與支撐。此外,廣播模式與ADS—B的原理類似,與ADS—B的運行管理方式類似,因此依據ADS—B自動發送頻次1秒1次的要求,規定了廣播的時間間隔。
本文件9.3條,規定了采用無線局域網信標廣播協議進行唯一產品識別碼的廣播時頻段及信道應滿足的要求,符合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的規定。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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