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離異弟弟突發疾病成為植物人,4個姐姐扶養他14年,但在弟弟去世后,弟弟的女兒卻將4個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獨自繼承遺產。通州法院3月26日發布消息,法院判決,死者劉某的女兒安安和他的4個姐姐平分遺產。
報道指,死者劉某多年前就已離異,他9歲的女兒安安被判給前妻。其后男子突發疾病成為植物人,4位姐姐輪流24小時照顧他,負責男子的日常護理、吃喝以及身體出現問題及時送到醫院治療等,就這樣持續了14年。而男子并未給過女兒安安撫養費,安安也沒有照顧過他。劉男去世后,安安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費用。
4位姐姐照顧植物人弟弟14年。
劉男去世之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和銀行存款。安安認為,她作為劉某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獲得劉某的所有遺產,故而將4位姑姑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離婚后不久就發病,被診斷為植物人,其病情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需要長期陪護,且該陪護包括了較為嚴格的生活起居飲食照顧和長期的醫療費用支出。在此情況下,劉某的四位姐姐輪流對劉某進行了長達14年的悉心照顧,并承擔著絕大部分的醫療費用和生活支出,應當被認定為對劉某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
法院判決5人平分。
同時,劉某甲等四姐妹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義務,更多源于對家庭的責任和親情的堅守。根據法律規定,劉某的四位姐姐雖為劉某的第二順位繼承人,但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亦應享有繼承劉某遺產分配的權利。
考慮到劉某成為植物人時,安安僅9歲,尚未成年,劉某過世時,安安也才剛剛大學畢業。劉某病逝后,女兒也為他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作為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由安安、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五人平均分配劉某的遺產,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判決作出后,安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內地網民指法院判決合理:「從法律角度,女兒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從情理而言,4個姐姐的14年陪伴不可磨滅。」「判決既體現了對人性光輝的肯定,又保持了應有的法理!」「判得沒問題且有溫度,9歲父母就離婚了,也不要對孩子過分苛刻。」「天知道照顧一個臥床不起的人14年,需要多大的親情才足以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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