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深入挖掘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例,全面細致地探討原告在案件中主張秘密點的各類方式和策略,以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這些秘密點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方式。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深度剖析,以期為廣大企業和同業提供具有實際應用價值的參考和啟示,幫助企業更好地保護和管理自身的商業秘密,也為法律實務中處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和借鑒。
作者 | 王傲寒 上海瓴慧律師事務所
引 言
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復雜法律領域中,原告所面臨的核心挑戰之一,便是精確且清晰地界定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也就是所謂的 “秘密點”。這一過程絕非易事,不僅要求原告對自身所擁有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進行深度剖析和準確提煉,更要從法律層面嚴格證明這些秘密點同時具備保密性、價值性,以及存在被他人非法獲取或使用的事實。這背后需要原告具備多方面的能力,既要有扎實的專業技術知識,能夠從技術細節中梳理出關鍵信息,又要精通法律條文和訴訟策略,從而在主張秘密點時做到有理有據。
本文通過深入挖掘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例,全面細致地探討原告在案件中主張秘密點的各類方式和策略,以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這些秘密點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方式。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深度剖析,以期為廣大企業和同業提供具有實際應用價值的參考和啟示,幫助企業更好地保護和管理自身的商業秘密,也為法律實務中處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和借鑒。
秘密點的理解
“秘密點” 并非正式的法律術語,它源于司法實踐中權利人主張技術秘密權利時,對其所擁有的技術秘密內容的一種通俗表述。在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專業規范中,對這一概念有類似的規定和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明確指出,“權利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僅能明確部分的,人民法院對該明確的部分進行審理。”《商業秘密鑒定規范 T/CIPS 004 - 2023》(知識產權研究會2023年3月發布的團體標準)進一步對“秘密點” 進行了定義,將其界定為 “當事人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的具體內容”,二者在表述和內涵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秘密點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占據著核心地位,它是整個案件事實認定的基礎,直接決定了后續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判斷。在歸納和提煉秘密點時,基本的原則是對符合商業秘密特征的技術信息進行合理劃分,使其成為一個個具有明確界定的單元。然而,在具體的案件實踐中,劃分技術信息的方法和確定秘密點的范圍并非簡單的操作,它們會對案件的事實判定和最終走向產生深遠的影響。
以2023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布的侵犯地理信息系統軟件商業秘密案[1]為例,某科技公司指控劉某等5人非法獲取其龍軟地測空間管理信息系統軟件的商業秘密,同時指出某智慧公司明知該軟件屬于商業秘密,卻仍用于開發“元圖地測地理信息系統——試用版.exe ”軟件(簡稱被控侵權軟件),這一行為構成了對其商業秘密的侵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對該科技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與被控侵權軟件的源代碼進行比對時發現,二者相同部分占比較小,從整體上遠遠未達到實質相同的程度。基于這一關鍵事實,法院認為現有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某智慧公司及劉某等5人實施了侵犯該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最終依法判決駁回該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在二審過程中,上訴法院同樣維持了原判。
再看維諦公司訴李某亮、貝爾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2],該案件聚焦于源代碼這一技術秘密信息。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維諦公司針對兩款軟件梳理出24個源文件,經比對,發現其中有17個源文件的代碼與用以對比的被告軟件的代碼構成實質性相同。基于這一比對結果,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術秘密,構成了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
以上兩個案例鮮明地展示了構建合理的秘密點范圍對于技術類商業秘密案件的重要性。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技術信息的類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技術的應用方式等多種因素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準確的界定,進而歸納出恰當的秘密點。
秘密點的呈現
——技術方案?技術特征?
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實踐中,秘密點的呈現方式主要有通過技術方案和技術特征這兩種途徑。技術方案和技術特征原本是專利領域的重要概念,專利制度主要聚焦于保護對現有技術的創新和改進,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則側重于保護未公開的信息,二者在側重點上存在明顯的差異。
在科美公司與愛興公司的商業秘密糾紛[3]中,最高法院對商業秘密案件中的技術方案和技術特征做出了明確的解釋:“技術秘密……通常會在體現上述技術秘密的載體文件基礎上,總結、概況、提煉其需要保護的技術信息,其技術秘密既可以是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信息。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信息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技術秘密的保護實際上是對該部分技術信息的保護,而不是保護由該技術信息與其他非技術秘密的技術信息共同構成的技術方案。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完整的技術方案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該技術秘密的保護實際上也是對該完整技術方案的保護”。
基于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釋,權利人在主張秘密點時擁有兩種選擇:
既可以通過對技術秘密信息和非技術秘密信息進行系統的總結、歸納,從而得到一個完整的、以技術方案為表現形式的 “秘密點”;
也可以僅僅對技術秘密信息進行提煉和概括,進而得到以技術秘密信息(可以理解為技術特征)為表現形式的“秘密點”。
這兩種歸納總結秘密點的方式本身并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但它們在實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對案件的事實認定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當權利人以技術方案為表現形式來主張秘密點時,所覆蓋的權利范圍相對較為概括和寬泛,尤其是當技術方案中還包含非技術秘密信息時,這種寬泛性更為明顯。這種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較為容易地將被訴侵權對象納入到權利范圍之內,為權利人維權提供更廣闊的空間。然而,其弊端也不容忽視,在判斷該秘密點是否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 這一商業秘密的重要法律要件時,可能會面臨較大的風險,因為技術方案中包含的非秘密信息可能會使整個方案在公眾認知度的判斷上變得復雜,增加了被認定為公眾所知悉的可能性。相反,當權利人選擇以技術特征方式呈現秘密點時,由于技術特征是對秘密信息的具體細化,其權利范圍更為具體和詳細,這使得秘密點更容易滿足 “不為公眾所知悉” 的標準。因為具體詳細的技術特征能夠更精準地體現出秘密信息的獨特性和非公知性。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覆蓋的范圍相對較小,在實際的侵權比對中,容易出現主張的被訴侵權對象難以滿足“同一性” 要求的情況,進而導致侵權行為難以被認定。
法院對秘密點的認定及整體趨勢
(一)
多文件提煉技術信息的認可趨勢
在眾多復雜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往往無法僅從單一的文件中提煉出完整且具有說服力的秘密點,而是需要從技術文檔、實驗數據、設計圖紙、操作手冊等多份不同類型的文件中,深入挖掘并提煉出關鍵的技術信息,以此來構建起能夠支撐其主張的秘密點。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這種從多份文件中提煉技術信息的方式,表現出了越來越高的認可度,只要權利人所提煉出的這些信息能夠嚴格滿足商業秘密的各項法律要件。
以翟某、大慶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4]一案為例,權利人在該案中歸納了2個秘密點,且均是以技術特征的方式進行呈現。第一個秘密點為“包含 1339個油氣藏數據的DAKS系統數據庫中,用于定義油氣藏屬性信息的474個技術參數(數據庫字段)”;第二個秘密點是“包含1339個油氣藏數據的 DAKS知識系統數據庫中,用于定義各油氣藏屬性信息的474個技術參數(數據庫字段)及其對應的工程數據”。在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法院經過細致的審查后認為,在現有的證據體系中,沒有任何一份證據能夠證明用于定義1339個油氣藏屬性的474個技術名詞的表征方式屬于所屬領域的常用表征方式,或者屬于業內公知常識;同時,也沒有任何一份證據可以單獨、完整地公開涉案技術信息所包含的474個技術參數,以及每一個油氣藏中474個技術參數下對應的工程數據。基于以上判斷,法院認定涉案技術信息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 的條件,進而認可了涉案技術信息具備秘密性的要求。
這種從多份文件中提煉技術信息的方式,一方面,能夠更全面地保護權利人的技術秘密——因為在實際的技術研發和應用過程中,技術秘密往往分散在多個文件和環節之中,通過從多份文件中提煉信息,可以將這些碎片化的秘密信息整合起來,形成一個更為完整和全面的保護體系;另一方面,這種方式也能夠更好地適應技術信息在實際應用中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現代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技術信息的表現形式和應用場景也越來越復雜多樣,從多份文件中提煉技術信息可以更靈活地應對這種變化。
然而,權利人在采用這種方式進行技術信息提煉時,也需要注意一些關鍵問題。首先,要注重信息的整合。多份文件中的技術信息可能存在格式不同、表述不一致等問題,權利人需要對這些信息進行有效地整合,使其形成一個邏輯連貫、層次清晰的整體。其次,要保證論證的邏輯性。在向法院主張秘密點時,權利人需要通過嚴謹的論證,說明從多份文件中提煉出的技術信息如何構成一個完整的秘密點,以及這些秘密點是如何滿足商業秘密的法律要件的。只有做到信息整合合理、論證邏輯嚴密,才能確保提煉出的技術信息具有明確性和可識別性,從而得到法院的認可。
(二)
整體認定趨勢及其影響
近年來,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審理中,最高法院逐漸展現出一種 “整體認定”的趨勢。這種趨勢強調對技術秘密信息進行整體性的評價,摒棄了以往僅僅對單個技術特征或技術方案進行孤立分析的做法。在一些涉及復雜技術系統的案件中,這種趨勢表現得尤為明顯。法院不再僅僅關注個別技術參數或代碼片段的相似性,而是從整體技術架構、功能實現等多個維度進行全面、深入地比對和認定。
以吉利與威馬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例,吉利公司主張威馬汽車的多款車型在整車架構平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等核心技術方面,大量使用了吉利公司的技術秘密,這一行為構成了侵權。在審理該案件時,法院并沒有局限于對個別技術參數的簡單比對,而是從多個關鍵方面進行了全面且細致地考量。在整車架構、動力系統設計和零部件適配方面,法院對吉利和威馬車型的整體布局、各部件的連接方式和協同工作機制、核心部件的設計原理、零部件之間的兼容性、匹配度和整體性能影響等方面進行了對比。經過全面的比對和分析,法院認為,雖然威馬汽車在部分技術細節上與吉利的技術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從整體技術架構和功能實現來看,威馬汽車確實利用了吉利的技術秘密,構成了侵權。這一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整體認定方式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審理中的應用。
這種整體認定方式,首先,能夠更準確地反映技術秘密的實際價值和保護需求。在當今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許多技術秘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單一技術點,而是由多個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技術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這些技術要素之間的協同關系和整體架構往往是技術秘密的核心價值所在,通過整體認定,法院能夠從宏觀層面把握技術秘密的整體情況,更好地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實質性地利用了權利人的技術秘密,從而更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整體認定方式也為企業在保護自身商業秘密方面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導。它提醒企業在進行技術研發和管理時,要注重技術秘密的整體性和系統性,不僅要關注單個技術點的保護,還要重視技術要素之間的關聯和整體架構的保護。同時,在面臨侵權訴訟時,企業也可以從整體的角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提供更全面、更有說服力的證據。
此外,對于案件當事人和法律服務提供者來說,這種認定方式要求更加深入地理解技術秘密的技術原理和整體架構,掌握從多個維度進行侵權分析的方法和技巧。在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時,能夠從整體認定的角度出發,為客戶制定更加科學、有效的訴訟策略,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商業秘密侵權糾紛。
結論
通過對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原告在主張秘密點時,需要綜合考量技術信息的類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技術的應用方式等多種因素,謹慎且合理地選擇通過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進行呈現的方式。不同的呈現方式各有利弊,原告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權衡利弊后做出選擇。
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整體評價方式已經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審理方向。法院不再局限于對單個技術點進行簡單的比對,而是從技術系統的整體功能和實現效果出發,全面、綜合地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展望未來,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商業環境的日益復雜,法院會更加注重技術秘密的整體性和系統性。這就要求權利人在主張秘密點時,更加注重從整體上構建其技術秘密體系,清晰明確地界定秘密信息的范圍和邊界,同時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而法院在認定侵權時,也會更加關注技術秘密的實際應用和市場價值,對于那些對權利人技術秘密構成實質性利用的侵權行為,將依法予以嚴厲的制裁。
對于企業而言,保護商業秘密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技術管理問題,更是一個涉及法律策略、風險管理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問題。企業在技術研發和管理的全過程中,應當明確技術秘密的范圍和邊界,建立健全完善的保密制度,從組織架構、人員管理、技術措施等多個層面確保技術信息的保密性、價值性和合法性。同時,在面臨侵權訴訟時,企業要積極應對,充分運用法律知識和策略,合理主張和堅決維護自身的技術秘密權益。
注釋
[1]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259號民事判決書。
[2]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5073號民事判決書。
[3]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民事判決書。
[4]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901號民事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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