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深汕征補告〔202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鲘門街道紅泉村,具體位置詳見附圖。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用地需要。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擬征收鲘門鎮紅泉村港尾經濟合作社、鲘門鎮紅泉村沙埔經濟合作社、鲘門鎮紅泉經濟聯合社集體所有土地23.2462公頃(348.6930畝)。其中,農用地23.0711公頃(346.0665畝),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0.1751公頃(2.626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圳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粵自然資函〔2024〕216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0.6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71.4萬元/公頃。
(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按《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汕辦函〔2020〕29號)的規定執行。
(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黨政辦公室關于重新發布〈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深汕辦規〔2024〕5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或15%,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留用地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深汕辦規〔2025〕1號)規定安排留用地。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深汕特別合作區區片綜合地價26%的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616.4893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分配方式為分配到承包戶。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2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2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鲘門辦事處(聯系人:朱工;電話:19875512788)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2日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區管委會提交書面意見。異議提交地址為: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聯系人:李工;電話:0755—22101556;郵編:518200)。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區管委會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4月2日
我家深汕|新媒體
來源:深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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