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楚雄州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門,楚雄高新區管委會:
自2017年11月16日《楚雄州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實施以來,對推動楚雄州防范非法集資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營造全社會廣泛參與、齊抓共管防范非法集資的工作氛圍,推動工作穩步發展,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楚雄州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5日
(此件有刪減)
楚雄州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資風險隱患,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云南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所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確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目前我州為財政部門。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所稱舉報人,是指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楚雄州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線索的舉報獎勵,各縣市不再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條 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組織核查、誰負責認定”的原則,實行受理、核查、獎勵閉環管理。
第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由州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申報,州級財政給予保障。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是否增加本級舉報獎勵經費預算,用于本地非法集資舉報獎勵。
第二章 舉報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舉報獎勵工作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均有權向各縣市屬地相關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鼓勵基層群眾、村(社區)管理人員、小區安保及物業管理員、市場管理和市場監管人員、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網格化管理員、公安民警、金融機構營業網點臨柜員工和支付結算監測管理員、金融監管和數據監控管理員等知情人,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及時提供非法集資線索和證據。對于除非法集資主謀、主犯或非法集資協助人以外,只要其提供的線索和證據符合現行法律法規,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第七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設置舉報專欄,接受舉報。信訪渠道不作為舉報受理渠道。
各縣市可根據工作實際,按規定組織開發手機應用舉報軟件和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載體,不斷開辟新的舉報途徑向社會發布,州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將視情況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第八條 舉報人可通過書信、電話、“12345熱線”、電子郵件、來訪等方式,向屬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公安機關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謊報線索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故意制造舉報事項,不得借舉報之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擾亂有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舉報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情況屬實,但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排除非法集資嫌疑的,不屬于本條所述規定。
第三章 舉報獎勵原則和條件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非法集資行為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舉報受理登記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確有較大幫助,經核實認定,可酌情予以獎勵。
(二)同一非法集資行為被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獎勵執行,獎金由聯名舉報人共同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向多個地區、不同部門分別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地區或部門給予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四)跨地區非法集資行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的,且分別對該地區處置工作提供有價值線索的,可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向受理舉報的部門提供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真實有效信息。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舉報事項,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情況,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如宣傳資料、合同協議、支付憑證、影像資料)等。
(三)舉報的事項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真實客觀,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所指的非法集資范疇,且經認定對打擊處置非法集資有積極作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的。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非法集資信息進行舉報的。
(三)承擔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職責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基層網格員、村社區工作者、監督員、志愿者除外),以其工作職責和身份獲取非法集資線索和案件信息進行舉報,或以直系親屬身份或授意他人進行舉報的。
(四)舉報的事實(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的。
(五)舉報的事實(線索)已經被公開報道或披露的。
(六)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但對查明案情、追贓挽損有重大推動作用的除外。
(七)舉報人系非法集資人或者非法集資協助人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同一事項在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有立功表現受到獎勵,且獲獎金額高于本次舉報認定應獲獎金額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章 舉報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受理登記:各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行業主管監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安、鄉鎮、村(社區)等單位,都可以受理非法集資舉報,舉報情況核查和獎勵認定兌現由各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統籌負責。各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受理、登記,留存相關舉報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不予受理:
(一)舉報人的舉報無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事項,未說明非法集資行業的基本情況,未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的。
(二)舉報事項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舉報人重復舉報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況或新的必要證據線索的。
(三)舉報事項已被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有關部門發現掌握,正在依法調查處理或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四)不屬于非法集資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為防止多頭舉報、多頭受理,省、州有關部門接到的州內舉報,原則上按照屬地原則移交相關縣市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核查處置:受理非法集資舉報后,各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組織市場監管、公安、金融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屬地管理部門開展核查,并督促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核查情況要形成書面意見備查。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線索,要將核查情況及時報送上級部門。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按照行政或刑事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置。
針對跨區域的舉報線索核查工作,由最先受理舉報的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其余涉及縣市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組織協同屬地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安、行業主管等部門積極配合開展核查處置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獎勵認定:舉報獎勵由組織開展線索核查的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在受理舉報60日內組織屬地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行業主管、司法機關等部門共同協商認定,認定結果要及時反饋舉報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采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認定的方式進行審核認定。
第十六條 兌付獎勵: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采集物質、現金、轉賬等方式兌付獎勵,一般應在審查確定舉報獎勵后10日內向舉報人兌付獎金。物質獎勵應盡量做到舉報后及時兌現,獲得物質獎勵的舉報人,不影響后續現金獎勵的認定。
為提高舉報獎勵兌付時效,獎勵資金可先由縣市財政墊付,半年或年終一次性報州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州財政結算,從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相關經費中劃撥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七條 領取獎金: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指定地點申領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被委托人還應當出具舉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書面委托書(原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五章 獎勵標準
第十八條 對經核查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線索,由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等級評定和獎勵兌現:
(一)提供舉報對象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和直接證據或經查證未兌付涉案金額1億元以上,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的舉報線索為一級線索,獎勵人民幣3萬元。
(二)提供舉報對象違法事實、線索和部分直接、間接證據或經查證未兌付涉案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較大作用的舉報線索為二級線索,獎勵人民幣2萬元。
(三)提供有重要價值的線索和信息或經查證未兌付涉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發揮一定作用的舉報線索為三級線索,獎勵人民幣1萬元。
(四)提供部分有價值線索和信息或經查證未兌付涉案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積極作用的舉報線索為四級線索,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五)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支持和幫助,提供有價值線索和信息或經查證未兌付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舉報線索為五級線索,獎勵人民幣1500元。
(六)積極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支持和幫助,大膽舉報非法集資行為,提供有價值線索和信息,經查證未兌付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下,達到行政立案條件的舉報線索為六級線索,獎勵人民幣800元。
為調動社會公眾參與舉報非法集資的積極性,實現早發現、早處置的工作目標,對舉報人舉報非法集資實施獎勵全覆蓋。對大膽舉報非法集資行為,及時反映非法集資信息和風險線索,積極為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支持幫助,達不到以上6個現金獎勵標準的,可根據舉報線索價值對舉報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單個獎品價值控制在50元—100元人民幣范圍內。
第十九條 在認定或實施舉報獎勵后,隨著調查、偵查工作的逐步深入,發現舉報線索滿足更高一檔獎勵標準時,獎勵兌付需核減前一檔認定或實施的獎勵金額。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非法集資線索核查、協調、處理、跟蹤、督辦、移送、統計和報告等相關制度,優化細化工作流程,杜絕各個環節不作為、懶作為和亂作為。要加強舉報獎勵辦法宣傳發布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制度落實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切實推動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落細落實,有效防范化解非法集資風險。
第二十一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臺賬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認定記錄、線索移交記錄、獎勵事項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撥付文件、資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主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涉及舉報獎勵工作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保密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信息泄露可追溯機制,嚴格控制舉報信息知悉范圍,向其他單位交辦舉報事項時,原則上不提供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和接受獎勵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交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舉報獎勵事項不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的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定期向州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實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需要不斷探索完善,執行中發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州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反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防范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楚雄州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楚政辦通〔2017〕87號)和《楚雄州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實施〈楚雄州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楚處非領〔2019〕19號)同時廢止。
來源 | 楚雄州人民政府官網
法律顧問 | 李洋卿律師13638718407
文章聲明 |“牟定通”微信公號刊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