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我司委托你們申請的專利為什么被撤回這么多?你們這樣嚴重影響我司客戶積分入戶的計劃!
B公司
我們也沒辦法,現在嚴查“非正常專利申請”,你們這個專利有問題,被撤回很正常。
A公司
既然專利被撤回了,你們必須退還大部分的合同錢款。
B公司
你們本來就是“買”專利,這種事情肯定有風險,現在出了問題,你們才是主要過錯方。
A公司
別推卸責任,等著法院見吧!
有些地區為了激勵創新,在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中給予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加分。然而,部分個人和企業企圖通過購買專利獲取入戶積分,這種入戶“捷徑”可行嗎?且看這則知識產權法律故事。
故事梗概
A公司是一家提供入戶服務的企業,服務內容包括入戶資質資格獲取、咨詢、職業教育等。在研究某市積分制入戶要求時,A公司發現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入戶加分,逐漸萌生了一個大膽的想法——通過購買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身份,幫助沒有實際發明創造的客戶獲得加分。
2020年,A公司委托B公司為其客戶進行專利申請,B公司在明知A公司真實目的的情況下仍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履行至 2021年1月之后,A公司共委托B公司申請四百多項專利,支付合同款項合計百余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專利授權政策收緊,部分專利被撤回或認定無效,A公司便將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其返還部分合同款。
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無效,判決B公司向A公司退還合同款項56萬余元。A、B公司均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庭詢后,雙方當事人又申請撤回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明顯損害其他積分制入戶申請者的利益以及該項工作的管理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故認定涉案合同無效;并且各方當事人均不得因此獲得不當利益,涉案合同款項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而不得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因此,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一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涉案行為予以處理。同時,因涉案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對雙方當事人撤回上訴的申請,依法不予準許。
法官說法
朱文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著作權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12月施行后,廣東法院系統適用以上司法解釋,對于涉及專利申請的技術服務合同中認定合同無效同時作出司法建議的首件生效案件,在法律適用上體現了在民法典的視角下對于知識產權合同非法利益從認定合同無效加民事制裁,到認定合同無效并司法建議行政機關予以處理的裁判范式變化。
本案中,專利制度作為激勵創新的重要機制,其正常運行對于保護發明創造、推動科技進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某市關于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積分制入戶加分的規定,目的也在于激勵創新,進一步驅動高質量發展。但是涉案合同雙方通過買賣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身份,讓對所涉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沒有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實現積分制入戶的加分目的,故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方式向虛假非正常專利申請、損害公平競爭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為堅決說“不”,確保真正的創新和發明得到應有的認可和保護,推動社會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編輯 | 蔡 冰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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