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全市“低慢小”飛行物進行臨時管控的通告
為切實保障我市低空域安全,依據《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輕小型無人機運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對全市“低慢小”飛行物進行臨時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一、管控對象
本通告所指的“低慢小”飛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飛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飛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時,雷達反射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飛行目標,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含輕型和超輕型直升飛機)、穿越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等。
無人機,即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也稱遙控駕駛航空器),是一種由遙控站管理(包括遠程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
二、管控時間及區域
2025年4月15日0時至18時期間,禁止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在我市船營區、昌邑區和豐滿區區域內進行“低慢小”飛行物飛行活動。
三、管控要求
各單位、組織及個人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好“低慢小”飛行物的管理工作。
對于違規飛 行行為,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由此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相關責任人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吉林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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