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這個聽起來似乎離我們很遠,又或者只在電視劇里看到的詞匯,實際上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它不僅關系到財產的傳承,更牽動著家庭情感與倫理。當親人離去,如何處理他們留下的財富?是遵循遺囑,還是按照法律規定?過程中又可能遇到哪些問題?
本期《法律學堂》節目,我們邀請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楊婷法官和上海環綺律師事務所的龔甜甜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和真實案例,為大家深入淺出地解讀遺產繼承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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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主要有哪幾種方式?
當繼承發生時,主要有三種途徑來分配遺產:
遺囑繼承/遺贈:被繼承人生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將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繼承: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和份額進行分配。
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后者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前者去世后財產歸后者所有。
【解讀】
遺囑/遺贈:逝者生前寫了“遺囑”,指定要把財產給誰。
法定繼承:逝者沒寫“遺囑”,就按國家法律規定,看看誰有資格拿,大家怎么分。
遺贈扶養協議:類似“你養我老,我把財產給你”的合同,通常是孤寡老人和非法定繼承人簽。
【特別注意】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優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簽了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即使后來又立了遺囑,也要先執行扶養協議內容。
立遺囑:哪種方式更靠譜?
有哪些坑要注意?
遺囑是表達個人意愿的重要方式,常見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自己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風險:內容可能表達不清、有歧義;若他人質疑筆跡,可能需要做筆跡鑒定,費時費力。
代書遺囑:由他人代筆,需要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要簽名,注明年月日。
風險:形式要求嚴格,見證人資格(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人)、簽名、日期等環節容易出問題導致遺囑無效,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類型。庭審中,其他繼承人對訂立遺囑細節的盤問可能對親情造成二次傷害。
公證遺囑:在公證處辦理。
優勢:程序規范,公信力強,不易被質疑或篡改,證據效力高。尤其涉及房產、大額存款等重要財產時,律師通常會優先推薦公證遺囑,便于后續繼承手續的辦理。
【寫遺囑指南】
1.自己寫(自書):一定要全文親筆寫,盡量別打印。每頁都要簽名,寫清年月日。最好同時錄個像,證明是自己真實意愿。
2.找人代寫/錄音錄像/口頭(危急情況):關鍵是見證人。
至少兩名見證人全程在場。
見證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周歲、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
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能是他們的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或有利害關系的人(比如欠繼承人錢的人)。
所有相關人員(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記錄人)都要在文件上簽名,寫清年月日。錄音錄像要錄下姓名或肖像和年月日。
3.打印遺囑:也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保留“頭腦清楚”的證據:無論哪種形式,最好能保留一些能證明立遺囑時自己神志清晰、有行為能力的證據,比如近期的體檢報告、病歷(尤其是有精神狀態描述的)。
5.別忘了“特困”繼承人:《民法典》規定,遺囑必須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否則這部分內容可能無效。
遺產分配:不是簡單的“平分”
1.法定繼承怎么分?
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份額一般均等。
特殊照顧: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多分。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出錢、出力、精神陪伴)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但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
【解讀】
法律講究公平,但也看重付出和需求。誰日子特別難過、誰照顧老人最多,誰就可能多分點;誰有能力卻不管老人,誰就可能少拿甚至拿不到。
2.如何證明“我照顧得多”?如果你認為自己付出更多,或者想指出其他繼承人未盡義務,需要拿出證據:
經濟供養:轉賬記錄、付款憑證、收據、老人簽收的字條。
生活照料:購買日常用品/藥品的票據、共同居住證明、照料過程的照片/視頻、醫療記錄、護理費憑證。
精神慰藉:通訊記錄(電話、微信)、合影、共同出游/活動的記錄。
其他證據:居委會/村委會證明、鄰居/親友/護工的證人證言、贍養協議、老人的日記(若有提及)。
平時就要有證據意識!定期轉賬、保留票據、多拍照片視頻、與老人溝通的記錄等,都可能成為未來證明自己貢獻的關鍵。如果發生爭議,這些材料對法院判斷事實至關重要。
債務清償:誰繼承,誰還債?
被繼承人留下的除了財產,可能還有債務。誰來還?
原則:繼承人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部分,繼承人沒有法定義務償還(自愿償還除外)。
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就不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遺囑繼承vs法定繼承的區別:
如果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民法典》第1163條規定,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繼承的遺產份額清償債務。
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夠還債時,才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他們所得的遺產來清償。
【案例分析】
老太太有三個子女,立遺囑把房子給了老三(遺囑繼承),存款和餐館由老大老二繼承(法定繼承)。老三拿到房子后放棄了對其他財產的繼承。后發現老太太欠了供貨商一筆錢。法院判決:由老大、老二在他們繼承的存款、餐館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因為債務未超過老大老二繼承的遺產價值,老三作為遺囑繼承人無需承擔。
【解讀】
簡單說,還債這事兒,一般是拿了“法定”那份遺產的人先頂上。如果他們拿的財產不夠還,才輪到拿了“遺囑指定”那份財產的人按比例出錢。當然,無論如何,最多也就用繼承到的財產來還,不會讓你倒貼。
獨生子女繼承:并非理所當然
很多人以為獨生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是天經地義、最簡單的事。但事實并非如此!
第一順位繼承人不止子女: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還在世,他們也有繼承權。如果祖輩隨后去世,他們繼承的份額會再由他們的其他子女(即叔叔、姑姑、舅舅、姨媽)繼承,情況變得復雜。
繼子女也可能繼承:如果父母再婚,與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系(比如繼子女未成年時共同生活并受撫養,或成年后長期贍養繼父母),那么即使后來離婚,該繼子女也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第一順位繼承權。
繼承的財產可能變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子女在婚姻期間繼承的父母遺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來離婚,配偶有權分割這部分財產。
【獨生子女如何“保全”遺產?】
要想確保遺產完全由獨生子女繼承,并且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最好的辦法是父母生前立下明確的遺囑,寫清楚所有財產由獨生子女一人繼承,并可以特別注明“該遺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別忘了前面提到的,如果祖父母輩等法定繼承人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遺囑中還是要給他們保留必要份額)。
遺產范圍與保護:
發現財產被轉移怎么辦?
遺產范圍:包括房產、存款、車輛、股權、知識產權收益等一切合法財產。注意,撫恤金、喪葬費不屬于遺產,但法院通常會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
查詢遺產:繼承人提供線索,法院可依申請向相關機構(銀行、房管局等)查詢,但目前無法像執行程序那樣“一網打盡”所有信息。
生前財產轉移:
如果懷疑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尤其是在老人失能或重病期間)惡意轉移財產,可以向法院提出,并提供初步證據(如轉賬記錄)。
法院會審查轉賬的合理性(是否用于老人醫療、生活等正當支出)。
對于不當轉移,可能認定為惡意侵占,需要通過訴訟追回,不能直接在 繼承案件中分割已在他人名下的財產。
建議:對于失能老人,近親屬應多關心,及時為其設立監護人,保護其財產安全。
遺產繼承涉及復雜的法律規定和深厚的家庭情感。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規劃未來、處理可能發生的糾紛。提前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尤其是公證遺囑,是明智的選擇。同時,在家庭生活中,注重溝通、保留憑證、依法行事,既能維護自身權益,也能更好地維系親情。如果您遇到具體的繼承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
來源: 今日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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