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是一個根深蒂固、復雜且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僅危害個人身心健康,危害家庭、社會的和諧穩定,更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以下將通過幾起賭博類型案件,警示大家,賭博犯罪必將受到法律制裁,要自覺遠離賭博,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與羅某經營麻將館維持生計。期間,何某了解到賭澳門“六合彩”有利可圖,于是萌生出借助澳門“六合彩”的開獎信息,自身充當莊家與投注者展開競猜對賭,進而從中謀取利益的想法。何某得知被告人黃某向他人報單賭“六合彩”,遂發展黃某做其下線,接受黃某報單,并按投注金額的5%作為“水錢”返利給黃某。黃某在家中利用微信接受蔣某等多名賭客的投注共計35萬余元,獲取“水錢”共計1.7萬余元。經統計,何某收取黃某轉來的賭資共計21萬余元,獲利3萬余元;羅某替何某坐莊與賭客競猜對賭,接收黃某轉來的賭資共計14萬余元,獲利3.8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黃某、羅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構成賭博罪。依法判處何某、黃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說法
“地下六合彩”,是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作為中獎依據,讓參賭人參與“買碼”對賭的一種非法私彩,即以香港地區的六合彩號碼為名頭,實際上是一種虛假、非法的私人坐莊的賭博活動。
從事六合彩賭博,私設地下六合彩投注點,從中賺取莊家按比例返還的“水錢”,或者明知他人從事六合彩賭博,仍幫助接收參賭人員的投注資金,并從中獲利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法構成賭博罪。
案例二
被告人程某從上家處獲取賭博網站代理賬號,以營利為目的,為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程某以代理賬號開設含一定積分額度的下級賬號,招引賭客登錄該網站進行賭博,接受賭客投注“賭球”,并在家中按照1:1的積分和資金比例為賭客充值、兌換積分、結算賭資,再按賭資金額從上家處獲取賭博網站返點。經統計,程某通過微信收取羅某等六名賭客賭資合計4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以營利為目的,擔任賭博網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依法判處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隨著網絡技術和支付結算方式的不斷發展,網絡賭博作為新型的賭博形式,其犯罪手段隱蔽,給社會治安帶來極大隱患。此類犯罪,網絡服務器一般設在境外,以設置網站木馬廣告游戲、代理推廣等形式,用高勝率、高回報吸引賭客注冊賭博網站賬戶,賭客通過手機或電腦登錄后就可網上隨時下注參賭。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構成《刑法》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罪。
案例三
被告人韋某經預謀,在某村的一個山嶺腳租用臨時搭建的工棚開設賭博場所,購置玉米子、大字牌、撲克牌等賭博工具,采用下注“數玉米子”的賭博方法,招攬社會上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從中抽取“水錢”,獲取非法利益。期間,韋某雇請人員分別負責召集賭客、計算并支付費用、兌換賭資、以小客車接送賭客、在賭場附近路口“放哨”等,韋某還邀集社會上參賭人員到賭場坐莊開賭,每個莊家需向韋某支付2000元的場地費,韋某也按10%與莊家合股坐莊,接受賭客及其他坐莊開賭人員下注賭博,每次從賭資中抽取5%的“水錢”作為獲利。上述賭博場所每天賭客在20至30人不等,每日非法獲利6000至8000元,均被韋某用于賭場日常開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賭博場所、賭具及便利條件,并雇請人員為開設的賭場提供服務,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判處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傳統的賭博形式包括賭場賭博、賭博機賭博等,賭博方式包括玩紙牌、賭大小、猜“玉米子”等。此類賭博的特點是犯罪分子為了躲避查處,利用環境的地勢庇護,將賭場搬到野外山林,通常發生在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較為落后地區,如村落、城鄉結合處等無業閑散人員活動頻繁區域。根據《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的,依法構成開設賭場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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