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攝影師發現自己拍攝的作品被某高校公眾號擅自使用,也沒有標注作者姓名,遂將高校訴至上海虹口法院。然而,高校卻辯稱此舉為“課堂教學使用”,不存在侵權。這樣的說法,能被支持嗎?
原告某知名攝影師在法庭上訴稱,某日,其發現被告高校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原告拍攝的攝影作品。原告攝影師認為,被告高校侵犯原告對權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與改編權。同時,被告擅自利用作品,未在被侵權照片上署上原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
被告高校辯稱,訴爭侵權行為是學生為完成學習任務的引用、介紹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中的“為課堂教學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線上使用行為未指明作者姓名,將作品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使得教學人員以外的其他公眾都能取得作品,超出了為教學研究合理使用作品的必要限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侵犯了原告對案涉攝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虹口法院介紹,本案明確了“為教學、科學研究”合理使用的方式和界限。合理使用制度是對著作權權利的限制,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被告提出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目的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對公共利益的讓步,但合理使用應以必要為限,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為教學、科學研究”合理使用方式僅限于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人員限于教學或者科研人員。
本案中,被告高校在其官網上發布包含案涉攝影作品的文章,受眾對象為全部社會公眾,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圍,雖然被告確實出于教學目的使用作品,但使用方式、傳播范圍均超出了為教學研究合理使用作品的合理限度,又未注明著作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著作權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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