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
麗江市公安局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
行為的公告
為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特發布本公告。
一、自2025年3月起,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江市人民檢察院、麗江市公安局聯合開展為期一年的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依法嚴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被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妨害公務、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
二、當事人必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凡在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下轄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判決、裁定、支付令、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確定義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主動到人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并履行義務,不得實施逃避、規避、妨礙、抗拒執行的行為。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罰款、拘留、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懲戒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九)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十一)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十三)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聚眾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六、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七、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八、對被告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訴時,對其故意損毀、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九、人民法院支持、鼓勵申請執行人對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訴。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拒執犯罪自訴案件,積極爭取相關機構為自訴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十、被執行人在本公告發布后、移送立案偵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積極履行義務,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執行人仍拒不執行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十一、廣大群眾尤其是申請執行人要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舉報違法犯罪人員并提供線索,支持和協助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活動,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司法機關將為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十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拒執違法犯罪行為線索舉報電話: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0888-5160940
古城區人民法院:0888-5333297
玉龍縣人民法院:0888-5340600
永勝縣人民法院:0888-656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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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
麗江市公安局
2025年4月7日
來源:麗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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