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景輝在2024年第6期《中國法律評論》上發(fā)表《正名之旅的開啟:法理學的過去十年與未來許多年》一文,對中國法理學的學術(shù)史進行了深入的回顧和分析,探討了法理學“精神分裂”的現(xiàn)狀及其未來發(fā)展方向。文章指出,法理學作為一門學科,缺乏明確的研究對象和基本的學科共識,導致內(nèi)部爭議不斷,學科漸趨瓦解。陳老師認為,法哲學應該是法理學的基本方向,過去的十年是對這一問題的集體反省,而未來的很多年將是持續(xù)努力的過程。
以下是“法學學術(shù)圈”采編團隊對該文的歸納和綜述:
法理學的學術(shù)史回顧
陳文指出,一個學科的成熟標志之一是是否有本學科的學術(shù)史可寫。學術(shù)史的寫作不是簡單匯總過去的“學術(shù)事實”,而是要從這些事實中獲得關(guān)于學科基本框架的認知或理解。陳景輝強調(diào),學術(shù)史的寫作有助于重新理解過去的討論,并規(guī)劃未來的方向。例如,數(shù)學史和物理學史并不是對純粹歷史事件的描述,而是由數(shù)學家和物理學家完成的,因為他們具備理解特定學科基本格局的能力。同樣,法理學的學術(shù)史寫作也需要法理學者具備這種能力,以便在學術(shù)爭論中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
名義的法理學
陳文認為,法理學與其他法學學科不同,缺乏明確的研究對象,導致缺乏基本的學科共識。例如,民法學以《民法典》為主要研究對象,而法理學無法合理地轉(zhuǎn)換為“法理”學,因為“法理”不是實在法,也無法獨立于法理學獲得合適的理解。因此,法理學成為一個“名義上的”學科,研究者自稱法理學者,但學科內(nèi)容卻缺乏共識。這種狀況使得法理學者之間的交流變得困難,甚至有時會懷疑對方的學者身份。
法理學的“精神分裂”
陳文認為,法理學的現(xiàn)實狀況是“精神分裂”,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學科命名的不確定性,二是課程教學的兩階段分割。這種分裂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52年“法理學”改換為“國家和法的理論”,導致法理學在內(nèi)容和理念上的全面變化。改革開放后,法理學開始突破學術(shù)禁區(qū),承認法的繼承性,從而否定了“不存在一般法權(quán)”的立場,導致法理學的“精神分裂”。例如,法理學的課程教學普遍采用兩階段教學方式,第一階段的“法學導論”與第二階段的“真正的法理學”之間缺乏連貫性,使得教學內(nèi)容顯得割裂。
樞紐斷裂的后果
陳文指出,法理學的“精神分裂”導致了思想啟蒙的成就與挫折。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法理學在權(quán)利、法治、人權(quán)等概念上取得了重要成就,但這些成就并非法理學獨有,而是所有法學者乃至全社會共同努力的結(jié)果。例如,“權(quán)利本位”的確立雖然是法理學界的重要貢獻,但20世紀80年代的思想啟蒙是整個社會的任務,法理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到了90年代末期,法理學在思想啟蒙方面的任務逐漸走向終結(jié),學科危機的苗頭開始顯現(xiàn)。
作為一般法教義學的法理學
陳文認為,法理學的另一個可能性是作為“法學總論”,即整個法學的總論部分。這種思路啟發(fā)了研究者將法理學理解為法學的總論,既來自部門法學,又能指導部門法學。然而,這種做法也面臨挑戰(zhàn),因為法教義學必須以實在法為對象,而一般法教義學缺乏對應的實在法,導致其難以獲得教義學的屬性。例如,民法學作為一門成熟的部門法學,早已出版了《民法總論》的著作,而法理學試圖填補這一空白的努力顯得冗余。
什么是法理學?
陳文提出,法理學的唯一生機在于法哲學。法理學應是法哲學,因為只有法哲學才能證明法學必然是教義學。法哲學的任務是證明只有實在法才是法學的恰當對象,從而清楚地區(qū)別于一般哲學對法律的研究。法哲學的歷史并未終結(jié),關(guān)于法理學是什么的爭論必將持續(xù)下去。例如,德沃金的“教義意義”法律理論強調(diào),法律判斷必須依據(jù)實在法,而法哲學則進一步探討實在法的意義是否超出其自身,是否需要道德的參與。
陳文最后表示,法理學是一個研究對象極不明確的學科,正名成為首要任務。法理學要么證明自己屬于法學,要么訴諸社會科學或一般哲學,但這都難以避免跨出實在法的范圍。法理學的未來在于不斷證明自己是一個怎樣的學科,這場正名之旅必將持續(xù)多年。陳景輝教授認為,法理學的未來討論將圍繞其學科定位展開,法理學需要在法學的框架內(nèi)找到自己的位置,同時保持對法律實踐的理論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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