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3年6月,君審律所當事人(在校學生)通過學校集體投保方式,在ZGRMCC保險公司投保了"學齡保"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項目包含疾病住院醫療費用補償4萬元。2023年7月,當事人因"后天性足變形(跟足畸形,左)"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共計45,402.02元,其中個人自付部分為27,903.97元。當事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已患既往癥"為由拒絕賠付。君審律所當事人遂委托北京君審律師事務所馬嘉鴻、肖園律師(咨詢點頭像)提起訴訟。
二、爭議焦點分析
保險責任范圍的認定:
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保險條款第2.3.1條第14款約定,被保險人在獲得被保資格前所患既往癥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代理律師抗辯:
(1)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已就"既往癥"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2)學校集體投保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公司難以進行個別健康審查
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
免責條款是否經過充分提示和說明
"既往癥"定義的明確性和合理性
三、法院裁判要點
事實認定:
確認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法律適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認定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參照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確定賠付比例和金額
判決結果:
保險公司應向君審律所當事人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20,673.18元
案件受理費由保險公司承擔主要部分
四、案件啟示
對保險公司的建議:
完善集體投保業務中的條款說明機制
規范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流程
建立合理的健康告知和核保標準
對投保人的建議:
集體投保時應關注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
妥善保存投保文件和醫療記錄
遇保險糾紛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法律實務啟示:
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
集體投保業務中的特殊法律問題
專業律師在保險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五、結語
本案通過馬嘉鴻、肖園律師(咨詢點頭像)的專業代理,成功維護了被保險學生的合法權益。法院的裁判既體現了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尊重,也彰顯了對格式條款的嚴格審查標準。該案例對類似學生集體保險糾紛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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