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微博
【山西警方破獲網友見面強奸案:嫌疑人已被刑拘!】近日,山西省晉中市平遙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四中隊接報:一名女孩與網友見面被強奸。
接報后辦案民警迅速展開案件偵破工作,經研判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辦案民警赴外地開展抓捕工作,最終在河南警方的配合下將犯罪嫌疑人魏某抓獲,經突審,犯罪嫌疑人魏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魏某已被平遙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全媒體記者 馬超 《法制與新聞》記者 王澤宇)
媒體報道截圖
延伸閱讀
河南駐馬店21歲女子魏某(化姓)赴約吃飯醉酒,先被35歲的王某某帶至酒店性侵,32歲的張某某隨后也趕到酒店借機侵犯魏某。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2年和4年,王某某未上訴,目前二審法院駁回張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飯局醉酒
21歲女子醉酒后在酒店客房,指控遭遇兩男子先后性侵
張先生介紹,32歲哥哥張某某和35歲王某某都是做裝修生意的,與21歲魏某之前認識,都是駐馬店市人。
“王某某和我哥屬于樓上樓下,平時有業務交流。魏某在另外一家裝修公司工作,我哥之前雇過設計師信某,他和魏某是朋友。”
據檢方指控,2024年1月9日23時許,張某某、王某某、信某與被害女子魏某一起吃飯、飲酒,魏某醉酒,王某某提議送其回家。
次日零時許,王某某帶魏某到駐馬店市驛城區某酒店,將其拖至客房,趁女方醉酒失去意識,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后離開。
圖為酒店房間
張某某在飯局結束后與信某一起離開。后稱擔心魏某安全,讓信某與王某某電話聯系,得知已將女方送至酒店房間,張某某與信某趕到酒店后,信某離開,張某某獲取房卡進入房間,趁魏某醉酒之際,與其強行發生關系。后在房間休息至次日早晨離開酒店。
2024年1月11日,魏某報案。當日張某某被抓,次日王某某也被抓,1月13日,兩人因涉嫌強奸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刑拘,1月25日被執行逮捕。
>>>男子辯解
女方不讓離開,因為沒答應離婚才報案
在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審判庭上,張某某辯稱,當晚兩人在酒店房間內,魏某自稱胃痛,不讓他離開。早上5時許,魏某主動與其發生性關系。8時許,兩人第二次發生性關系前,他在網上下單購買了避孕藥和礦泉水。
張某某否認性侵,他說入住當晚,酒店房間一直未關門,如女方非自愿發生性關系,外面可以聽到其呼救。他右肩膀上的痕跡是在發生關系時,魏某留下的吻痕。1月10日晚,他還約魏某一起吃飯,因其未答應女方提出讓他離婚的要求,女方才報案。
張先生認為事出有因,“我們認為她是自愿的,然后回過頭之后,問我哥要錢,我哥說沒有。”
張先生稱:“案發12個小時多一點,警方抓了我哥,直接把手機收走扣押了,目前還被辦案警方暫扣,警方一直以判決沒下來不給,我已經去找過兩三次,警方只是說啥時候判決下來,啥時候再給,說要等判決書生效,所以我們現在沒辦法找到更多的證據。”
>>>家屬質疑
男子手部骨折未痊愈,肩膀上“草莓印”警方沒做鑒定
張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張某某被抓后對肩膀上的瘀痕曾提出要做鑒定未果。
張某某被抓后對肩膀上的瘀痕曾提出要做鑒定未果
“我哥說他肩膀上是‘草莓印’,但她說是咬痕,因為吸一口和咬一口明顯不一樣,是吸的還是咬的,應該找專業機構做鑒定。我哥被抓后提出讓警方鑒定,但公安就沒給做。”張先生認為如果做鑒定,就會明確定性。
張先生表示:“我感覺那天兩人喝酒上頭了,就發生關系。她說是用暴力手段,說我哥用手壓住她,有暴力壓迫,但是也有證據證明,我哥左手曾經骨折,一直都沒痊愈,左手不能吃勁,就不具備那個條件,2023年9月、11月、12月,我哥幾乎每個月都有固定診療檢查的記錄,有醫院的病歷單證明,是永久性的殘疾,一審我們都提交上去了,但法院最終駁回了。”
張先生介紹,“案發時魏某沒有結婚。我哥結婚比較早,已經有孩子,當時我哥和我嫂子鬧別扭。”
“2024年12月一審判了之后,我哥就上訴了,現在二審在駐馬店市中院,已經開過一次庭。”
張先生告訴記者,“之前我們兩家找她給出諒解書,但她不愿意。最后進入審判程序,我們律師做無罪辯護,這個諒解書也沒用了。”
>>>女方陳述
喝6瓶啤酒失去意識,被用手摁在床上不能反抗
幾日來,記者多次嘗試聯系魏某未果。
據被害人魏某陳述,她之前和張某某有過業務方面的交流,案發當日是第一次見面。當晚19時許,他們4人一起吃飯喝酒時她喝了6瓶啤酒失去意識,醒來時已在酒店房間。房間里有張某某,她記得對方把她推到床上脫她衣服,她用手捶對方,但因喝酒后沒力氣,反抗未成功,最后失去意識。
過一會后她又醒來,張某某正與她發生關系,她摸到手機,打開屏幕,發現當時時間是0:40的樣子,后又睡著。6:30她醒后發現未穿衣服躺在床上,張某某醒后翻身壓到身上,要與她再次發生關系。她用雙手推張某某肩膀,對方用手把她的雙手摁在床上,因不能反抗,隨即發生關系。
據魏某陳述,事發后,張某某買水。她為防止懷孕,提出讓張某某買避孕藥。半個小時后,水和藥送到酒店,她喝了半瓶飲料后又睡著。
8:40左右,張某某離開前告訴她別忘退房。她起床吃避孕藥后離開,因衣服上有嘔吐物,回家后清洗并洗澡。
她早上醒后發現信某多次給她打微信電話。9時許,她回電問為何會與張某某睡在同張床上。
1月10日晚,張某某約她一起吃飯,她想問睡在一個房間的事就去了,因吃飯時人多,不好意思問。10日晚就寢前,她給張某某發微信,問一塊喝酒那晚她是怎么被弄到酒店房間,張某某回復一個表情。她又問為什么不戴避孕套,對方回復稱酒店房間沒有。
據魏某陳述,張某某與她發生關系過程中,她處于醉酒狀態,不記得對方是否采取過暴力手段。她用手推過張某某肩膀,應該還咬了對方肩膀幾下,用手撓對方后背。
1月11日,她把此事告訴同事后意識到問題嚴重,才決定報警。之所以沒有第一時間報警,是因為想到王某某和她工作有關聯,害怕影響工作。
此外,據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他在1月10日9:11打電話給魏某,詢問其是否有事,通話錄音顯示,魏某回答說:“要死了,要去死了,沒想到啤酒能醉成這樣,平時喝白的。”
作為受害者,魏某一方對王某某、張某某的辯解問題有無進一步回應?記者多方努力,但未能和魏某方取得聯系。
>>>法院審理
被告人肩膀瘢痕與女方陳述不符,且無證據證實
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嚴重醉酒之際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
王某某到案后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讓女方為其做男女之事,親筆書寫相關事實。庭審中亦承認所做之事,雖未供認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卻辯稱本人屬強奸未遂。
對于王某某強奸既遂的指控,法院認為,被害女子因嚴重醉酒,無法記憶王某某進入酒店房間情形。王某某否認與受害女子成功發生性關系,且未從女子身體上提取到王某某DNA,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王某某強奸既遂,應認定系犯罪未遂。
判決書載明,魏某當晚醉酒后被王某某抱拖至酒店,對在此后短時間內發生的事情無記憶或記憶模糊,其將他人對其性侵的時間記憶為0:40,更能證其此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不能準確辨識手機信息,但其對此時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張某某認知準確。其不能準確表述發生性關系的細節,符合醉酒后意識模糊的精神狀態,也能證明被性侵時不知反抗、無力反抗的客觀事實。
魏某關于凌晨被張某某性侵的陳述內容穩定、一致,且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應予以采信。張某某趁魏某嚴重醉酒狀態與其發生關系,違背被害人意志,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對于發生關系時魏某未呼救,事后未及時告發是否應認定系自愿主動發生性關系。法院認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核心要素在于是否違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不在事后被害人是否及時報案,及時報案只是有利于偵查機關對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不能以未及時報案推斷被害人自愿發生性關系。
被害人因對法律的認知錯誤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報案,只要有證據證明強奸行為發生,仍應追究被告人的刑責。被害人在案發次日報案,系其對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本人在發生關系時的狀態反復確認、判斷后作出的決定。且未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在報警前向被告人或其親屬提出錢財等要求未得到滿足,出于報復心理而報警。足以認定張某某與被害人發生關系時違背其意愿。
張某某辯稱,因未答應被害人提出的離婚要求,導致被害人報警的辯解無證據證實,亦無證據證明發生性關系時,被害人主動、自愿。
對張某某肩膀上的瘢痕,法院認為,經查,被害人稱在張某某強行與其發生關系時咬了對方。張某某所稱瘢痕系被害人主動親吻造成,與被害人陳述不符,且無證據予以證實。辯護人當庭提供的他人身體吻痕照片與本案無關聯性,已不能證明張某某肩膀上的瘢痕系魏某親吻所留。
2024年12月21日,驛城區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2年。
法院一審判處兩名被告有期徒刑4年和2年 圖為法槌
>>>辯護律師觀點
偵查機關怠于履行偵查權錯過了鑒定“草莓印”
張某某的辯護律師雷程受訪認為,通過證據能證明一些疑點無法排除。
雷程表示,關于有無對張某某實施反抗,女方開始稱張某某翻身壓制她,她咬了對方肩部,后又稱沒有采取動作來阻止張某某。張某某右肩部瘀痕照片可以初步證實女方在他肩部親吻留下吸吮式瘀痕,沒有其他證據顯示二人身體損傷。
雷程告訴記者,瘀痕照片形成于偵查人員首次訊問張某某之時,屬于張某某唯一的體表新鮮瘀痕。從該照片明顯看不見牙咬的痕跡,張某某始終辯解其和女方兩廂情愿之下互吻“草莓印”。據此,本案間接證據在證明方向上明顯與被害人陳述不一致。偵查機關怠于履行偵查權,錯過對張某某的“草莓印” 鑒定,也錯過在女方身上提取“草莓印”。
雷程告訴記者,“在法庭上提交了張某某的病歷,他左手手腕曾受傷,是左手骨骨折,腕關節創傷性關節炎,三次就醫手術,手術時間跨度長達一年多。結合張某某的供述可知,該傷有后遺癥,左手手腕終身不能彎曲,不能用力支撐,陰雨天會疼痛,證明魏某陳述的遭受張某某的摁壓并實施性侵行為不屬實。”
4月7日,雷程告訴記者:“目前,最新的情況是已有二審裁定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方律師說法
男方如認為判決有誤可申請再審可向檢察院申訴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受訪指出,辯護律師以“草莓印”照片初步判斷為親吻痕跡且無牙咬痕跡,以此質疑女方反抗行為及強奸罪認定缺少實質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偵查機關可能存在一定疏忽。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即便沒有鑒定“草莓印”,結合女方陳述、其他間接證據等若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也可認定強奸事實。
付建表示,律師以張某某左手受傷為由,認為女方陳述的被摁壓性侵不屬實,只要能夠達到足以控制婦女的人身自由,或者使得婦女無法反抗的程度就可以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這種質疑不能推翻已經認定的案件事實。
付建建議:“如果男方及其親屬認為判決有誤的,可向法院申請再審。若能收集到新證據能證明張某某無罪或罪輕的新線索、新證人證言等,或者發現原審判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同時,付建表示,被告人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對案件進行法律監督,“檢察院可審查法院判決是否合法,若發現判決存在錯誤,可提出抗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