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5月28日,君審律所當事人的親屬在駕駛電動二輪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不幸身故。事故發生時,該親屬所在單位已為其投保了TACC保險公司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意外身故10萬元、意外醫療1萬元及住院津貼。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機動車"為由拒絕賠付,君審律所當事人遂委托北京君審律師事務所趙晶晶律師(咨詢點頭像)提起訴訟。
二、爭議焦點分析
保險標的性質認定:
TACC保險公司主張事故車輛經鑒定為機動車,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應適用免責條款
趙晶晶律師抗辯指出:
(1)事故車輛雖被公安機關臨時認定為機動車,但不符合行政法規對機動車的完整定義
(2)被保險人客觀上無法取得相應駕駛證
(3)社會普遍認知中電動二輪車不屬于需持證駕駛的機動車
免責條款效力認定:
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中"機動車"定義模糊,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三、法院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定:
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TACC保險公司未完成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舉證責任
判決支持全部保險金請求共計110,700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確認一審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
強調格式條款解釋應遵循公平原則和有利被保險人解釋規則
駁回保險公司全部上訴請求
四、案件啟示與建議
對保險公司的警示:
應當完善對新型交通工具的保險條款設計
必須嚴格履行格式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
需注意社會認知與法律認定的差異性
對投保人的建議:
投保時應重點關注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
妥善保存保險條款交付憑證
遇保險糾紛時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法律實務啟示:
新型交通工具的屬性認定需結合多方面因素
格式條款解釋規則在保險糾紛中具有關鍵作用
專業律師的訴訟策略對案件結果影響顯著
五、結語
本案通過趙晶晶律師(咨詢點頭像)的專業代理,成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裁判既體現了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尊重,也彰顯了對格式條款的嚴格審查態度。該案例對類似新型交通工具保險糾紛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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