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掌握本單位核心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規定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
網友咨詢: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是否一定能獲補償?
彭芳玲律師解答: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相當于勞動者在競業期間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遲延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要求補發。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彭芳玲律師補充:
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置系為了防止勞動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自己或為他人謀利,從而搶占了原用人單位的市場份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彭芳玲律師
畢業于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學,現在泰和泰(廣州)律師事務所就職,曾在多類型業務團隊工作,實務經驗豐富。律所在北京、成都、重慶、貴陽、濟南、昆明、拉薩、深圳、上海、天津、香港、西安、太原、西寧、南京、武漢、海口、烏魯木齊、福州、廣州、華盛頓、悉尼、加德滿都及曼谷等國內外主要城市設立了辦公機構,各辦公室實力均居于本地前列。
主攻業務方向:民商事訴訟;涉稅法律服務(包括涉稅刑事訴訟、應對稅務稽查等);企業政府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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