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網友咨詢: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有什么規定?
彭芳玲律師解答: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彭芳玲律師補充:
有限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中的“同等條件”:
1、價格。價格等同意味者老股東應當以等于第三人價格的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實踐中交易條件往往附加有其他優惠條件,因此認定轉讓價格是否屬于同等條件范圍內往往還需結合其他條件予以確認。
2、數量。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股權轉讓數量主張受讓股權是以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重要因素。
3、支付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轉讓股東能夠及時、足額的獲得股權轉讓價金的權利,因此原則上應當肯定老股東有權按照轉讓股東和第三人的支付方式行使優先購買權。
4、其他因素。履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屬于判斷“同等條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交易條件無法實現完全同等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折算成價格的方式形成“同等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八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彭芳玲律師
畢業于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學,現在泰和泰(廣州)律師事務所就職,曾在多類型業務團隊工作,實務經驗豐富。律所在北京、成都、重慶、貴陽、濟南、昆明、拉薩、深圳、上海、天津、香港、西安、太原、西寧、南京、武漢、海口、烏魯木齊、福州、廣州、華盛頓、悉尼、加德滿都及曼谷等國內外主要城市設立了辦公機構,各辦公室實力均居于本地前列。
主攻業務方向:民商事訴訟;涉稅法律服務(包括涉稅刑事訴訟、應對稅務稽查等);企業政府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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