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渠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某涉嫌高空拋物罪一案。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達州市檢察機關干警代表,渠縣法院干警代表,社區(qū)工作者代表,物業(yè)公司職工代表,群眾代表等40余人旁聽庭審。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2日9時許,54歲的張某與其男友因瑣事在家中發(fā)生激烈爭執(zhí),為發(fā)泄情緒通過7樓臥室窗戶向樓下拋擲若干衣服、女士手提包、相框以及10多根金屬空心管,將停放在樓下的電動車頂棚、儀表、門市遮雨棚等損壞。
檢察機關指控,事發(fā)時間系人流高峰期,且樓下即為商店門市,過往行人密集,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故向我院提起公訴。
【審判速覽】
合議庭經審理后,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本案定罪、量刑方面進行了認真評議,綜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判處犯高空拋物罪,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刑罰,同時審判長結合案件事實,開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于庭后向審判長提交“悔過書”一份。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渠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調度中心黨支部書記、變電運維中心主任何曉莉表示,人民法院嚴懲高空拋物犯罪,體現了全力守護“頭頂的安全”的堅定決心,切實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庭審是最生動的法治課堂,案例是最鮮活的普法教材,本案的公開庭審也為公眾上了一節(jié)“懸在頭頂的安全課”,起到了“審判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會效果。
社區(qū)工作者代表、物業(yè)公司職工代表也紛紛表示,通過真實案例直觀感受到高空拋物的法律后果,對今后開展相關普法宣傳、安全保衛(wèi)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來源:渠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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