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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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什么規(guī)定?
瞿紅艷律師解答:
免責條款作為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限制和免除責任承擔的條款,其生效的前提是其必須被訂入合同之中,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可以采用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等形式進行提示,且提示必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存在。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說明,必須達到常人能夠理解的程度。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瞿紅艷律師補充: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jù)】
《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瞿紅艷律師
江蘇石城(江北新區(qū))律師事務所律師,2014年從事律師至今,辦理過上百起合同糾紛、房產(chǎn)糾紛、勞動工傷、婚姻家庭及刑事辯護等案件,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處理過多起公司非訴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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