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置商標在韓國的發展歷程
韓國商標法第2條關于商標的定義中指出,本法中的“商標”一詞指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所有標識,無論其構成或表達方式,包括任何符號、字母、圖形、聲音、氣味、三維形狀、全息圖、動作、顏色等。可以看出,韓國商標法中雖然沒有明示“位置”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但對此作出了開放式的規定。
從歷史脈絡來看,位置商標在韓國從最初的模糊概念到逐步明確的法律框架,歷經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位置商標的定義、審查標準和應用范圍逐漸得到了明確,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演變,逐步系統化和規范化。
位置商標最早被視為“其他可視覺識別的商標”之一,并在2007年7月1日生效的商標法中得到了正式承認。
2012年12月20日,韓國最高法院大審判庭作出的2010 Hu 2339號判決,進一步明確了位置商標的具體性質和適用范圍。該判決指出,如果某種特定形狀或形式附著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并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則該標志可被視為位置商標[1]。這一案件涉及阿迪達斯為一款運動服上的三條線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該標志從軀干側面延伸到腰部,核心問題在于這三條線標志是否具有足夠的顯著性,能夠作為商標注冊。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使位置商標的構成形狀或形式本身并不具有顯著性,只要該位置商標因附著于商品并通過使用而被廣泛認知為來源標識,就可以被認定為具有顯著性并允許注冊。這一大審判庭的判決首次明確了位置商標的概念,并提供了認定其顯著性的標準。這標志著韓國商標法實踐中的重要轉變,為類似商標的注冊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法律依據[2]。
二、位置商標在韓國的最新審查標準
2024年5月,韓國知識產權局商標設計審查局發布了最新的《商標審查標準》,并在第八部分“非傳統商標”第五章專門設置了《位置商標(及其他可視覺識別的商標)》的章節,進一步明確了位置商標的定義、申請要求、判斷標準以及顯著性證明標準等問題。
1.位置商標的定義
上述《審查標準》指出,位置商標是指通過符號、文字、圖形或其結合,形成特定形狀或圖案,并通過該特定形狀或圖案被固定在指定商品的特定位置上,從而用于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3]。
2.位置商標的申請要求
第一,當申請人申請位置商標時,必須在申請書的“商標類型” 欄目中標注為“其他可視覺識別的商標”。
第二,如果商標樣本中所呈現的形狀或特征為顏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但其作為商標的特征形式通過位置方式進行申請,也應被視為位置商標進行審查。
3.位置商標的描述要求及判斷標準
根據韓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必須在商標描述欄中提供詳細的商標描述,或者提交單獨的商標描述書。若未能按要求提交商標描述,則會被下達補正通知。若該申請未被下達補正通知,而是進入到了實質審查階段,則審查員有權駁回該注冊申請。
其次,對于位置商標而言,申請人需要對申請商標的特定形狀及表示位置的線條進行清晰描述,而審查員則會依據商標描述和申請人的整體意圖對位置商標進行識別和判斷。
具體而言,位置商標在商標描述中應當滿足:(1)點線展示商品整體外形;(2)實線或其他明確標識用于特定形狀、位置或顏色區域的描述;(3)標識類型為“其他可視覺識別的商標”,同時商標描述欄中標注了位置信息相關內容。在滿足前述條件的情況下,該申請會被認定為位置商標,而非普通(圖形)商標。
如果僅在商標申請書中注明了申請“位置商標”的意圖,但所提交的商標圖樣或描述不符合位置商標的相關條件,則該商標申請會被駁回。如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圖樣無法準確判斷該商標是否為位置商標,申請人有權進行補正。但若補正后仍無法準確識別為位置商標,則該申請最終仍將被駁回。
4.位置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及證明標準
首先,位置商標申請人需證明相關標識本身滿足顯著性要求,能夠通過商標中的“特定位置”元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即具備一定的固有顯著性。其次,如果申請標識本身缺乏固有顯著性,則商標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如消費者調查報道及市場份額證明等,證明該商標通過實際使用在商品的特定位置上,使消費者將其視為商品來源的象征。審查員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時,會考慮(1)該商標是否是通過“特定位置”的使用形成區分性;(2)是否有其他元素影響該區分性的形成。
三、韓國商標法位置商標審查實例列舉
在韓國知識產權局商標檢索網站上,可以選擇檢索商標的類型,包括文字、圖形、復雜文字、復雜圖形、聲音、氣味、顏色、單一顏色、復雜顏色、立體、全息圖、動態、其他可視覺識別的商標、其他隱形商標等等。筆者注意到一些位置商標往往被同時被歸類為“其他可視覺識別的商標+圖形商標”或“其他可視覺識別的商標+復雜圖形商標”等。通過在該網站進行商標檢索,筆者發現,截至目前,已經有多件位置商標在韓國成功獲得注冊,其中既包括韓國國內商標注冊,也包括通過馬德里體系指定到韓國的國際注冊商標。在下文中,筆者將列舉近年來在韓國知識產權局網站上檢索到的部分位置商標及駁回或獲準注冊情況。
1.核準注冊的情況(列舉10件)
1)國際注冊第1618604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23年2月21日。
所有人:SNOASIS MEDICAL LLC
商標描述:該商標由一個三維形狀組成,包含印在生物組織方塊上的微笑設計。虛線所示的部分不是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于顯示商標的位置。
2)國內注冊第401112725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15年6月18日。
所有人:KIM, JIN SUNG
商標描述:本商標作為位置商標,位于寵物用墊子或寵物用靠墊的正面,呈現出骨頭形狀。
3)國內注冊第401662271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標描述:本商標作為位置商標,由相同粗細的紅色、白色和藍色的豎線相互接觸構成,位于上衣右側中央的扣合部分,從領口延伸至下擺。該商標構成中,除上述豎線外,用虛線標示的上衣形狀僅用于指示本商標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標的組成部分。
4)第401662269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標描述:本商標作為位置商標,由相同粗細的紅色、白色和藍色豎線相互接觸構成,位于上衣右側下擺的開口部分內側。商標構成中,除了豎線外,用虛線表示的上衣形狀僅用于標示本商標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標的組成部分。
5)第401644135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標描述:本商標為位置商標,由四條相同粗細的白色條紋組成。這些條紋以相同的間隔排列,環繞在上衣左袖的上部(上臂或肘部位置)形成圓形。除四條條紋部分外,虛線所示的上衣形狀僅用于標示本商標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標的組成部分。
6)第401662272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標描述:本商標作為位置商標,由相同粗細的紅色、白色和藍色的豎線相互接觸構成,位于上衣后面上方(后頸圍部分)。本商標的構成中,除了該豎線外,用虛線表示的上衣形狀僅用于標示本商標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標的組成部分。
7)第401662268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商標描述:本商標作為位置商標,由相同粗細的紅色、白色和藍色的豎線相互接觸構成,位于上衣右側袖口下方(手腕部分)的開口內側。該商標的構成中,除了該豎線外,用虛線表示的上衣形狀僅用于標示本商標的位置,并不是本商標的組成部分。
8)第401151808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16年1月4日。
所有人:PIERRE BALMAIN S.A.S.
商標描述:本商標用虛線表示褲子的形狀部分,用實線表示腰部和固定皮帶環的部分,并用實線表示前拉鏈部分和腰部的連接部分,以便平滑過渡,同時用實線表示兩側口袋及其內部的小零錢袋和口袋前面的拉鏈口袋,從而形成識別商品的標識。
9)第401151810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16年1月4日。
所有人:PIERRE BALMAIN S.A.S.
商標描述:本商標以虛線表示褲子的形狀,膝部上方呈凹形,中間為直線,下方為凸形,以實線表示,作為識別自他商品的標志。
10)第4011518090000號商標,注冊日期為2016年1月4日。
所有人:PIERRE BALMAIN S.A.S.
商標描述:本商標以虛線表示褲子的形狀,膝部的上端呈凸形,下端呈凹形,以實線的橢圓形表示。膝部上端部分像是包裹住大腿的一部分,上下用粗實線表示,中間用較細的實線表示,從而形成一個用于識別自他商品的標識商標。
2.予以駁回的情況(列舉4件)
1)國際注冊第1750744號商標,駁回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2)國際注冊第1592908號商標,駁回日期為2022年12月1日。
所有人:ALLROUNDER S.A.R.L.
3)國內注冊第4020210031238號商標,駁回日期為2024年12月3日
所有人:THOM BROWNE, INC.
4)國內注冊第4020210170799號商標,駁回日期為2023年6月5日
所有人:Casetagram Limited
綜上所述,位置商標在韓國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概念模糊到逐漸明確的過程,這一演變既反映了韓國商標制度對市場需求的回應,也體現了法律對非傳統商標保護的與時俱進。從2007年商標法正式承認位置商標,到2012年韓國最高法院大審判庭的判決進一步明確位置商標的法律適用,再到2024年《商標審查標準》對位置商標的定義、申請要求、描述標準及顯著性認定標準作出詳細規定,位置商標在法律制度上逐漸走向成熟。
通過這些法規與判例的發展,韓國知識產權局為位置商標的申請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路徑,確保申請人能夠準確描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商標圖樣,同時賦予審查員更明確的審查標準和判斷依據。尤其是在顯著性方面,韓國商標法對位置商標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申請人需證明商標在特定位置上的形狀、圖案或顏色能夠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或者通過長期使用積累足夠的顯著性,使消費者將其識別為來源標識。
此外,從實踐角度來看,韓國知識產權局已經受理并批準了多件位置商標的注冊申請,這些成功案例進一步印證了位置商標在韓國的可行性與法律基礎。同時,通過馬德里體系指定至韓國的國際商標注冊,也反映了韓國對非傳統商標保護的國際化趨勢和開放態度。
總體而言,韓國在位置商標的發展和制度完善方面,不僅為企業提供了更加多樣化的品牌保護途徑,也為中國的非傳統商標保護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注釋:
[1] Supreme Court Decision en banc, Case No. 2010 Hu 2339, December 20, 2012.
[2] 最高法院的大審判庭裁定認可位置商標可作為注冊商標——金宰勛。
[3] 韓國2024年5月版《商標審查標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馬長志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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