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認定未取得行醫資質而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山東乳山市一家修腳堂的老板王某最初被處以8萬元罰款。在他起訴后,二審法院以衛健部門使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原判及相關處罰決定等,責令衛健部門重新作出處理。衛健部門補充調查后,將罰金改為3萬元。
但王某仍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在一審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后,山東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3月26日公開該案二審判決書,判決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法院責令重新處理
8萬元罰款改為3萬元
30歲的王某家住乳山市,在當地某小區經營一家修腳堂已有數年。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4月23日,乳山市衛健局接舉報后,到王某經營的修腳堂現場檢查。現場詢問筆錄中,王某認可自己為顧客修復灰指甲、甲溝炎、跖疣等,按價格表上的標準收費,并登記顧客情況。衛健部門隨即立案受理,責令王某停止醫療執業活動。
同年6月19日,乳山市衛健局調查終結。《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記載,王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行醫資質的情況下,于2023年1月30日至4月21日擅自在店內設置診療場所,為顧客開展治療灰指甲、甲溝炎、雞眼等疾病的診療活動,違法所得共4360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相關規定,裁量權遵照《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條中“較重”違法情形,建議給予王某沒收違法所得4360元、罰款8萬元等行政處罰。乳山市衛健局合議后,同意該處理意見。6月27日,乳山市衛健局向王某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乳山市衛健局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王某沒收違法所得4360元、罰款8萬元等行政處罰。王某不服,向乳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乳山市政府審查后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衛健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王某對復議決定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乳山市衛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乳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乳山法院審理后于2023年12月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上訴后,威海中院于2024年5月26日作出判決,認定王某在行醫人員及場所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開展治療甲癬、甲溝炎、雞眼等疾病的診療活動,違法行為成立且應予處罰,但乳山市衛健局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乳山市衛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乳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乳山市衛健局重新作出處理。
乳山市衛健局補充調查后,于2024年6月5日調查終結并對案件進行合議。6月25日,乳山市衛健局向王某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乳山市衛健局于7月1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王某在未取得行醫資質的情況下,自2023年1月30日至4月21日擅自在修腳堂內設置診療場所,為顧客開展治療灰指甲、甲溝炎、雞眼等疾病的診療活動,違法所得共計4310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13條第4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59條規定,裁量權遵照《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第22條中“一般”違法情形之規定,即“非醫師行醫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罰標準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決定給予王某沒收違法所得4310元、罰款3萬元等行政處罰。
修腳店訴請撤銷行政處罰
兩審法院均駁回
王某仍不服,遂將乳山市衛健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還查明,王某經營的修腳堂系個體工商戶,注冊日期為2015年6月10日。2023年5月24日,該店的經營者由王某變更登記為其妻子戚某。
一審法院認為,灰指甲學名為甲癬,2017年2月1日實施的國家標準《疾病分類與代碼》明確規定甲癬、甲溝炎、雞眼、掌疣、掌跖疣、疣屬于疾病范疇,《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診療活動及衛生技術人員也有明確規定。從乳山市衛健局現場檢查筆錄等看,王某在修腳堂門頭發布了治療灰指甲、甲溝炎、雞眼等廣告,在房間墻上張貼有修復灰指甲、甲溝炎、雞眼等疾病的價格表和灰指甲、甲溝炎等宣傳畫,在柜臺抽屜內發現記錄有顧客姓名等,王某存在采用局部修剪、涂藥、封包等外用療法對患者進行治療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中診療活動的定義。此外,王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因此,王某開展灰指甲、甲溝炎、肉丁、跖疣等治療活動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
對于王某提出的相關詢問筆錄中一直提到藥物封包,但在修腳堂內并未發現任何藥物以證實筆錄的真實性,法院認為,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一致證實王某實施了修剪、涂藥、封包的行為,修腳堂內是否發現藥物不影響該事實的認定。
此外,法院還認為,乳山市衛健局的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據此,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因對一審判決不服,王某提起上訴。
關于涉案違法行為的認定,二審法院認為,在醫療機構管理層面,2022年5月修訂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將診所設置由之前的審批制變為備案制,因此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要注意根據行醫場所的客觀實際,區分未備案與未取得醫療機構許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本案證據可證實,王某無醫師執業資質,違反醫師執業管理規定。在醫療機構管理層面,結合王某行醫場所的客觀實際,宜認定其在開辦的未經備案的場所開展治療甲癬、甲溝炎、雞眼等疾病的診療活動,違反診所備案的相關規定。因此,一審判決認為王某在醫療機構管理層面的違法行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屬認定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二審法院予以指正。綜上,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王某涉案違法行為的證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
法院還認為,乳山市衛健局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據此,二審法院于今年2月2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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