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民間借貸關系中至關重要
不僅是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
還涉及訴訟時效、利息的計算等問題
借錢給別人,卻不慎將借條丟失
這種情況還能要回借款嗎?
(圖源網絡 侵刪)
01
基本案情
2013年,茹某在李某處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后李某不慎將借條丟失。2024年3月起,李某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聯系茹某償還借款。
茹某于2024年7月27日、9月5日通過微信向李某分別轉款200元,共計400元。后茹某未再進行償還,李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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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原告李某將借條丟失,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茹某雖辯稱該筆借款已過訴訟時效,但李某多次通過微信向茹某催要借款,茹某未對借款款項表示異議,且兩次向李某微信轉賬共計400元,足以表明其認可借款事實并愿意償還借款,故不應支持其訴訟時效的抗辯。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茹某償還李某借款9600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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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一、借條丟失后的補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北景钢?,債權人李某因保管不善導致借條丟失,后通過通訊記錄證實其曾以微信等方式向茹某主張債權,關鍵證據顯示:茹某承認該借款事實,并通過微信償還了部分款項,其有承認借款并繼續償還的意思表示,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借條是認定民間借貸的核心證據,但實踐中,往往存在借款后因保管不善丟失借條的情況。針對這種風險,債權人一定要記得及時采取補救措施:1.與債務人協商重新簽署借條,載明借款原因、數額、債務形成時間及清償期限等要素;2.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取得債務人對借款事實的認可,并固定證據。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條是否有關于債務履行期限的約定因客觀原因已無法查明,但雙方重新確認了原債權債務關系,茹某實施的部分清償行為也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愿履行”,該履行行為具有雙重法律效力:一是對已履行部分不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二是對未履行部分產生時效抗辯阻卻效力。據此,無論原始債務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茹某均喪失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實踐中,部分債權人借款后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訴訟時效經過,喪失勝訴權。這種情況下,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救濟:1.取得債務人承認借款事實并愿意繼續履行債務的證據;2.收集債務人部分履行、請求展期等表示時效中斷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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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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