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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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客觀表現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篡改部分證據但存在真實民事糾紛的,構成虛假訴訟罪嗎?
最高檢在《楊某涉嫌虛假訴訟不批捕復議案》(檢例第210號)中明確:
行為人雖然篡改部分證據,但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糾紛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檢認為,
(一)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虛假訴訟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與他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無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并提起民事訴訟。判斷是否屬于“無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應當堅持實質判斷。如果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實際上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為了達到勝訴目的,篡改了部分證據,并沒有從實質上改變原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的,不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如果構成其他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辦理復議案件應當注重溝通,促進公安機關對復議決定的理解認同。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作出不構成犯罪的不批捕決定。辦理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案件時,要注重聽取公安機關的意見,充分闡明案件事實、不批捕及復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促進形成共識。
(三)應當強化綜合履職,提升檢察監督質效。虛假訴訟行為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妨害司法公信、司法秩序。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應當強化綜合履職,對雖然不構成犯罪,但破壞正常民事訴訟秩序,需要給予司法處罰的,應當依法及時將線索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檢察建議。
案例簡析:
該案中,楊某經人介紹與簡陽市4名農戶達成柑橘苗訂購協議并支付預付款,兩年后雙方因交易糾紛對簿公堂。楊某將原始協議中的“甲方”由鐘某改為旅游公司,將協議總價款由15.2萬元改為12.6萬元,并虛增了其有權主動解除協議的條款和對方違約責任的內容,意圖通過改變協議內容要回給付的預付款。
簡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公司與農戶之間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楊某與農戶協商退還預付款而未果,是真實的民事糾紛。楊某雖然實施了偽造協議履約人等行為,但主觀上是為能夠有權起訴,并非無中生有捏造虛假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楊某的篡改行為只是使原始協議形式上發生變化,并沒有導致實際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發生變化,協議雙方未實際履約、期滿近兩年后協商退還預付款但未果等事實,也能認定民事糾紛真實發生,并非虛構。因此,楊某的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規定。
周軍律師提醒,判斷篡改部分證據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關鍵在于是否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真實的糾紛,只是為了達到勝訴目的而篡改了部分證據,沒有從實質上改變原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的,通常不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如遇糾紛,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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