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消息,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徐佐涉嫌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徐佐利用擔任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副董事長、董事長,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利用擔任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與他人共同成立公司,經營與中信戴卡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徐佐 資料圖
徐佐出生于1965年10月,湖北大悟人,他曾任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等職,2016年任中信集團總經理助理、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9年任中信集團副總經理、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24年6月,徐佐官宣被查,同年12月被開除黨籍。
通報顯示,徐佐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棄守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污染任職企業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和收受禮品禮金;
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家庭房產情況,在干部選拔和職工錄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利益;
道德敗壞;
腐化墮落,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項目、業務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大搞“靠企吃企”,違規經營任職企業同類營業,謀取巨額非法利益。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 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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