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期,因駕駛人錯誤使用輔助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討論。究其原因,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不到位,誤以為 “輔助駕駛=自動駕駛”,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做出玩手機、睡覺、聊天、吃東西等危險行為,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一、警惕“高階智駕”陷阱!輔助駕駛≠自動駕駛
(一)自動駕駛定義
自動駕駛是指通過人工智能、傳感器和其他技術實現車輛在沒有人為干預的情況下自主行駛的能力。自動駕駛汽車依靠人工智能、視覺計算、雷達、監控裝置和全球定位系統協同合作,讓電腦可以在沒有任何人類主動的操作下,自動安全地操作機動車輛。
(二)自動駕駛技術能力分級
2021年8月,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標準,將駕駛自動化分為0至5級,其核心邏輯和定義如下:
1、分級核心邏輯
動態駕駛任務(DDT):包括橫向控制(轉向)、縱向控制(加速/制動)、環境感知與目標響應(如識別行人、交通信號)。
角色分配:駕駛人與系統在DDT中的責任劃分。
設計運行范圍(ODD):系統適用的特定場景(如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封閉園區)。
2、0-5級詳細定義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在汽車駕駛自動化的6個等級之中,0-2級為輔助駕駛,系統輔助人類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駕駛主體仍為駕駛人;3-5級為自動駕駛,系統在設計運行條件下代替人類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當功能激活時,駕駛主體是系統。
從部分車企官網或新聞發布會信息可知,盡管相關車企智能駕駛系統命名存在差異,但均突出“輔助”屬性,技術特征均屬于我國《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規定的2級標準,尚未取得3級及以上等級認證。這一現象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制約:其一,感知算法在復雜場景下的可靠性尚未突破技術瓶頸;其二,車企基于法律風險防控考慮,主動將功能標注為2級,以維系駕駛人作為責任主體的法律定位;其三,我國正在推進準入與上路通行試點,目前尚未有3級自動駕駛汽車獲得準入許可。
二、“脫手脫眼”=玩命!智駕時代,請握緊安全方向盤
從網上公開報道的事故案例來看,駕駛人未按規定濫用輔助駕駛,存在明顯安全隱患。
1、2024年12月4日,甬莞高速75公里處,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沖入施工區域,險些撞到正在施工區內作業的工人。經查,駕駛人因為不熟悉路況,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后,一直看手機,沒有看前方,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2、2024年12月4日,江蘇南京發生一起因酒后使用輔助駕駛功能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據報道,駕駛人在飲酒后啟動了“輔助駕駛”功能,并在高速行駛過程中睡覺,導致車輛徑直撞向南京六合東收費站的安全島,車輛嚴重損毀并翻車,現場爆出火光。
3、2025年3月16日,武深高速646公里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突然向右偏移,隨后沖向右側山體發生側翻。經查,駕駛人因開啟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后分心,在行駛至事發路段時,車輛方向發生偏移,駕駛人慌忙接管之際操作不當,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4、2025年3月19日,大廣高速信陽段2297公里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在行駛中發生側翻,車輛嚴重受損。經查,駕駛人因長途駕駛產生倦意,遂開啟車輛“輔助駕駛”功能,而車輛在駛出隧道口時偏離行駛方向,駕駛人未及時察覺車輛異常,導致接管不及時,最終引發側翻。
5、2025年3月29日,德上高速公路池祁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在行駛過程中與中央隔離帶護欄端頭發生碰撞并起火。據報道,事發路段因道路封閉施工,需借道對向車道通行。駕駛人開啟“輔助駕駛”功能,事故發生前4秒車輛檢測出道路異常后發出提醒,駕駛人接管車輛但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此外,部分電商平臺上銷售的“輔助駕駛作弊裝置”,俗稱“智駕神器”,通過物理配重、強磁吸附等技術手段,刻意欺騙車輛輔助駕駛系統的駕駛員監控系統(DMS),使其誤判駕駛人處于正常監管狀態,從而實現長時間脫離方向盤和視線的違規操作。這種行為不僅嚴重消解了智能駕駛安全冗余設計,更將駕駛人與其他交通參與者共同置于重大風險之中。
三、嚴守法規、安全操作,安全責任始終在肩
(一)駕駛人安全須知
1、明晰技術邊界。車輛輔助駕駛功能雖然可以降低駕駛人在復雜路況下的認知負荷與操作壓力,但仍應清楚認知,當前國內主流量產車輛所搭載的輔助駕駛系統尚處于0-2級,屬于“人機共駕”的輔助駕駛范疇。如果駕駛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脫手脫眼”,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追責三重法律風險。因此,即使車輛開啟了輔助駕駛功能,駕駛人也要全程保持駕駛位值守,實時監控路況。
2、規范熟練使用。不同品牌的車輛,即使擁有相同的輔助駕駛功能,但由于設計語言的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開啟或退出方式,因此駕駛人在購買和使用車輛時,應全面了解車機系統的交互邏輯與操作規范,掌握輔助駕駛功能的啟用或關閉方法。首先,應充分了解掌握系統提示信息的呈現方式,在行駛過程中保持對視覺、聽覺提示的實時感知;其次,要根據道路環境變化及系統反饋,及時采取接管轉向、調整車速等處置措施;同時,須全程保持雙手控穩方向盤,持續監測路況動態,確保車輛處于可控狀態。
3、牢記禁用場景。有下列情形時,駕駛人應關閉或停止使用輔助駕駛功能:輔助駕駛功能異常或失效或未能激活的;周邊環境或道路交通狀況超出輔助駕駛系統設計運行范圍;惡劣天氣、光線發生明顯變化等影響車輛感知、識別能力;遇緊急車輛或異常行駛的車輛時;突發緊急情況,輔助駕駛系統應對能力不足;車輛有其他影響安全的故障;駕駛人評估可能會有碰撞或事故風險。
(二)企業發揮主體作用
1、強化新用戶培訓。建議車企建立相關機制,幫助新用戶快速熟悉掌握智能網聯汽車及其輔助駕駛功能的使用方法及禁止事項,以減少相關交通事故對品牌形象的不利影響。如聯合駕培機構,在車輛交付前或交付時,針對新用戶常態化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基本駕駛技能、安全文明意識的培訓,特別是當前“人機共駕”狀態下,輔助駕駛功能的開啟與退出方法,隨車監控、人工接管等人機交互模式,以及智能系統異常情況的處置方式等。
2、切勿誤導宣傳。根據2025年2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要求,企業必須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智能網聯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系統能力、系統邊界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夸大系統能力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確保消費者正確理解和使用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企業在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命名及營銷宣傳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費者該系統可以作為自動駕駛系統使用,具備實際上并不具備的功能等用語,防止駕駛人濫用風險。
(三)頂層設計保駕護航
1、強化法規體系與責任邊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規規章,明確0-2級輔助駕駛系統 “人機共駕” 的法律屬性,強制要求車企在用戶手冊、系統激活界面標注 “輔助駕駛≠自動駕駛” 警示語,并規定駕駛人持續監控義務。參照歐盟《自動駕駛法規》(EU 2023/2410),明確車企對系統設計缺陷承擔主要責任,駕駛人對未及時接管負責。
2、推動標準升級與技術監管。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提升輔助駕駛系統技術可靠性,制定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明確系統在道路施工、障礙物等高危場景的失效概率閾值,強化駕駛人狀態監測的真實性。構建全國監測平臺,接入車企數據接口,實時監測輔助駕駛系統運行狀態(如方向盤壓力、駕駛人視線偏移時長),對異常數據觸發預警并推送屬地交管部門。
3、構建多維度安全教育體系。探索將自動駕駛分級標準、輔助駕駛操作規范等內容納入駕駛人教育培訓和考試范圍。建立車企輔助駕駛系統操作專門培訓機制(含高危場景模擬)。
四、誤導宣傳、駕駛分心、產品偽劣,觸碰法律紅線
(一)關于車企誤導宣傳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若車企通過廣告或宣傳材料虛構、夸大輔助駕駛功能(如將2級輔助駕駛描述為 “自動駕駛”),誤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虛假宣傳行為處以廣告費用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后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二)關于駕駛人濫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始終對車輛運行安全負主體責任。當前我國道路通行環境下,市面量產汽車仍處于2級輔助駕駛階段,系統僅提供有限的輔助駕駛功能,因此,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激活期間未盡上述義務,存在“脫手脫眼”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認定其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并記分。一旦因此類行為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生產銷售“智駕神器”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生產、銷售者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智駕神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干擾車輛安全監測系統),若造成嚴重后果(如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生產者和銷售者可能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銷售金額50%至2倍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如多人傷亡),刑期可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同上。若設備設計或宣傳直接誘導駕駛人脫離監管(如 “解放雙手”“免接管”),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可能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處死刑。
對使用者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使用“智駕神器”導致雙手脫離方向盤、視線偏離道路,仍屬于“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依法處以罰款并記分。一旦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銷售平臺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關于駕駛人酒后使用輔助駕駛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于駕駛人本人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上路通行。即便本人通過使用“智駕神器”等方式實現脫手駕駛,未實際操縱方向盤駕駛車輛,仍然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醉酒駕駛的,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原因在于,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相關功能時,需要通過賬號登錄,驗證識別等方式進行授權和許可,表明駕駛人對車輛啟動具有明知且認可的主觀心態,駕駛人駕駛輔助駕駛汽車上道路通行期間,具有掌握車輛控制權、監控道路交通環境、保持專注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的義務,此種義務不能由未實際操作方向盤,或者車輛具有輔助駕駛功能等理由予以免除。駕駛人在明知自身因醉駕等原因導致風險控制能力下降,且車輛的情況,仍然放棄駕駛責任,放任不具有自動駕駛能力的車輛自主行駛,具有充分的社會危害性,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3款規定的分心駕駛行為,亦屬于酒后駕駛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幫助處于醉酒狀態的駕駛人設定終點、啟動車輛、規避駕駛員監控系統(DMS),再由輔助駕駛汽車根據預先設定好的線路行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在明知駕駛人處于醉酒狀態,且不會對車輛進行駕駛的情況下,仍然為其設定路線、啟動車輛,實質上縱容并幫助了車主實施分心駕駛、醉酒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之,當前國內量產車型所搭載自動駕駛系統尚處于2級輔助駕駛階段,系統屬于“執行者”角色,駕駛人才是最終責任主體,違反法律或不安全使用行為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事故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因此,駕駛人應做自己生命的“第一責任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使用輔助駕駛系統時保持專注,確保隨時可控。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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