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邏輯學基本原理的個人觀點,一家之言。
這些觀點與當前國內邏輯學教材可能存在巨大差異,希望感興趣的朋友參與討論。文章后面附有DeepSeek對筆者文章中可能存在的邏輯錯誤與非邏輯錯誤的分析和批判,供大家參考。
文章沒有根據DeepSeek的建議做任何修改,其分析與批判會促進筆者重新認識和思考邏輯學的基本原理。關于DeepSeek的閱讀理解能力,老頭只能呵呵了。
上面視頻對于DeepSeek的評價,確有道理。
一個寫哲學類文章的朋友,在他的文章中,曾經引用了下面這個表格,列舉了邏輯學三個基本定律的區別。
表格中對于邏輯學三個基本定律的表達,是從命題的角度來進行描述的,這種描述廣泛存在于目前國內的邏輯學教材。
這種描述存在非常大的問題。
關于上述表達存在的問題,下文會進行分析。
首先簡單描述筆者對邏輯學基本定律的認識。
作為基本定律,它們無法被證明,也不需要證明。
用邏輯學基本定律可以嘗試用來解決一個哲學問題:我是誰?
在認識任何一個事物(thing)時,首先必須明確的就是“我是誰”這個哲學問題。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分別從以下方面對該事物進行確認。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它自己本身,即任何一個事物都是唯一的、獨特的,不能是任何其他的事物。
排中律:任何一個事物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沒有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中間狀態。
矛盾律:事物可能存在著多種屬性,對于任何一種屬性都必須有明確的描述,不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更不能同時具備相反的同一屬性。
從以上描述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
同一律和排中律用來確認一個事物本身的狀態,它唯一的、客觀存在的;矛盾律用來確認事物的屬性,事物本身在某一方面具有某種明確的屬性,不能在同一時間、同一方面存在不一致或相反的描述。
最終,人們就完成了對一個事物的清晰、準確的認識,從而明確回答“我是誰”這個哲學問題。
充足理由律,解決的是哲學另外兩個根本性問題:從哪兒來、到哪兒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發展變化。
上文所說的事物(thing),可以是客觀存在的“物”,也可以是“物的變化”。無論是“物”或是“物的變化”,我們都必須通過語言這種抽象思維的工具進行描述,從而形成了“概念”、“命題”等等抽象思維的結果(維特根斯坦:語言的邊界就是世界的邊界)。
邏輯學基本定律與概念
概念只能通過語言中的詞語進行表達(概念是一個詞語想要表達的含義)。在人類語言中,有描述現實客觀存在的具體事物的詞語,比如桌、椅、山、海等;有的詞語表達了一種抽象的東西,比如自由、民主、野蠻等;也有的詞語描述了一種變化(行為或動作),比如奔跑、增加、打擊等。
無論哪一類的詞語,都可以通過邏輯學基本定律來明確它的含義,從而形成一個明確的概念。
同一律和排中律用來確認概念的狀態。同一律用來確定概念的唯一性;排中律用來明確概念的存在狀態(不能既表達某種含義又不表達這個含義);矛盾律用來確認概念的內在特征(概念的內涵),概念在某一方面具有某種明確的特征,對某一特征不能在同一時間、同一方面存在不一致或相反的描述。
邏輯學基本定律與命題
命題的表現形式是語言中的一句話或幾句話。也就是說,詞語按照一定的語法規則組成一個句子或幾個句子,它能夠清晰、準確地表達一個含義,就稱為一個命題。
同樣,命題也可以通過邏輯學基本定律來明確它的含義。
同一律用來確認命題的唯一性;排中律用來明確命題所表達的含義是否為真實存在的狀態(不是含義的真假),不能既表達某個含義又不表達該含義;矛盾律用來確認這個命題想要表達含義的內在特征(包括構成命題的所有概念),該含義在某一方面具有某種明確的特征,對某一特征不能在同一時間、同一方面存在不一致或相反的描述。
對邏輯學基本定律的錯誤理解
下面回到文章開頭的表格,看看里面對邏輯學基本定律的錯誤理解。從表述的描述來看,描述的目標是命題(論斷屬于命題)。
對同一律的錯誤認識
表格中的描述是,“在‘三同’條件下所形成的論斷,如果是假的就是假的?!?/p>
同一律真正的作用是解決命題是否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判斷命題的真假。
按照同一律的要求,命題的唯一性表現在這個命題只能表達唯一的含義。
無法表達唯一含義的命題,要么不是命題,要么是一個偽命題。
如果一個命題能夠表達多個含義,必然違背同一律。這種命題除了用來忽悠人,毫無意義。
由于語言的復雜性,有可能存在某個命題在不同的語境或不同的文章中表達不同的含義,如果進行了明確說明,并不違背同一律的要求;如果在同一個篇文章中且沒有明確說明,必然違背同一律。
綜上,根據同一律的要求,表格中的描述應當修正為:
在‘三同’條件下所形成的論斷(命題),只能表示唯一的含義,不能沒有任何含義或表達多種含義。
對排中律的錯誤認識
表格中對排中律的解釋是,在“三同”條件下所形成的論斷A和非A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
這種把基本定律用于命題的解釋也是錯誤的。
排中律是和同一律共同作用,來明確命題的唯一性、清晰性和準確性。也就是說,一個命題只能有唯一的、清晰的、準確的含義。排中律的要求是,命題不能同時既表達了某種含義又不表達該含義。
如果一個命題既表達某個意思,又沒有表達這個意思,就是違背了排中律的要求。
上文提到,一個命題可能在不同的語境或不同的文章中表達了多個不同的意思,只要進行明確說明,并不違背排中律;如果在同一文章中,一個命題表達了某種含義,又在另外的位置表示不存在該含義,就是違背了排中律。
如果在“三同”條件下,表達多個意思的同一個命題,違背的是同一律;既表達某個意思,又否認這個意思,違背的是排中律。
綜上,根據排中律的要求,表格中的描述應當修正為:
在‘三同’條件下所形成的論斷,其所表達的唯一含義,不能既有這個含義,又沒有(否定)這個含義。
對矛盾律的錯誤認識
表格中對矛盾律的解釋是,在“三同”條件下所形成的論斷A和非A不能同時為真,其中必有一假。
這個解釋也是對矛盾律的錯誤認識。
矛盾律用于清晰地確認事物的某一屬性是否存在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描述。如果用于命題,也就是用來確認命題的含義中,任何一個方面(構成命題的每一個概念)的描述不能存在不一致或者相反的描述或理解,從而對命題的含義進行清晰、準確的描述或理解。
如果存在,那么這個命題為偽命題。
根據矛盾律的要求,表格中對矛盾律的解釋應當為:
在‘三同’條件下所形成的論斷,其所表達的唯一含義,不能對其任何屬性(構成命題的每一個概念)有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描述或理解。
此前與邏輯學基本定律有關的文章(其中可能存在與本文不一致的描述,敬請諒解):
附:DeepSeek對上述文章的分析與批判,供大家參考。
### 分析《邏輯學基本定律.docx》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 **一、邏輯錯誤分析**
1. **對邏輯學基本定律的曲解**
- **同一律**:作者將其定義為“事物只能是它自己本身”,并強調“命題的唯一性”。然而,傳統邏輯學中,同一律的核心是命題在推理過程中保持同一性(A = A),而非強調事物的本體論唯一性。作者混淆了邏輯規律與形而上學本體論的區別,導致對同一律的適用范圍擴大化。
- **排中律**:作者認為排中律要求“命題不能既表達某個含義又不表達該含義”。實際上,排中律的經典表述是“A或非A”,即命題必須明確真假,而非針對命題含義的模糊性。作者的表述更接近對“命題清晰性”的要求,偏離了排中律的核心功能。
- **矛盾律**:作者提出矛盾律用于確認“屬性描述的一致性”,但矛盾律的本質是“命題與其否定不能同時為真”(?(A ∧ ?A))。作者將其降格為對“概念屬性”的約束,忽視了其在邏輯推理中的基礎作用。
2. **混淆邏輯學與哲學范疇**
- 作者將邏輯學基本定律直接關聯到哲學問題“我是誰”,認為它們是解決該問題的工具。然而,邏輯學作為形式科學,關注命題間的推理關系,而非本體論或認識論問題。這種關聯缺乏嚴謹性,屬于范疇錯誤。
3. **對充足理由律的誤解**
- 作者將充足理由律與“事物的發展變化”聯系起來,但傳統邏輯學中,充足理由律(萊布尼茨提出)要求“任何命題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其真”,而非解釋事物變化的因果關系。此處混淆了邏輯論證與自然哲學。
4. **對“三同條件”的過度簡化**
- 作者在批評表格時提到“三同條件”(同一時間、同一方面、同一對象),但未明確其具體定義,導致對同一律、排中律的修正建議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要求命題“只能表達唯一的含義”忽視了自然語言的多義性,而邏輯學通常通過形式化語言規避這一問題。
#### **二、非邏輯錯誤分析**
1. **術語使用不嚴謹**
- 作者未嚴格區分“事物”“概念”“命題”等術語。例如,將“事物”與“命題”混為一談(如“矛盾律用于確認事物的屬性”),導致論證模糊。
2. **論證跳躍與缺乏支撐**
- 作者多次強調國內教材“存在巨大問題”,但未提供具體教材原文或學術文獻的對比,僅以個人觀點反駁,削弱了批判的可信度。
- 引用維特根斯坦“語言的邊界就是世界的邊界”時,未說明其與邏輯學定律的具體關聯,屬于斷章取義。
3. **結構松散與自相矛盾**
- 文章前半部分將邏輯定律與“我是誰”綁定,后半部分又轉向“概念與命題的明確性”,缺乏連貫的論證主線。
- 作者主張“基本定律無法被證明”,但后文又試圖通過哲學問題為其賦予意義,存在循環論證傾向。
4. **對辯證法的片面批評**
- 在鏈接文章中,作者批評“唯物辯證法對立統一規律”時,以“塞翁失馬”為例,可能簡化了辯證法內涵(如矛盾的對立統一是動態過程,而非靜態描述)。這種批評缺乏對辯證法哲學傳統的深入分析。
#### **三、總結**
該文章的核心問題在于:
1. **混淆邏輯學的形式性與哲學的形而上學**,將邏輯定律過度泛化為解決本體論問題的工具。
2. **對經典邏輯學定律的重新定義缺乏學術依據**,導致核心概念偏離標準表述。
3. **批判性論證缺乏嚴謹支撐**,過度依賴個人觀點而非學術對話。
**改進建議**:
- 明確區分邏輯學與哲學的范疇,避免將形式規律直接等同于哲學答案。
- 引用權威邏輯學文獻(如弗雷格、羅素、奎因等)對比國內教材,增強批判的客觀性。
- 修正對基本定律的定義,使其符合邏輯學傳統表述,并在應用范圍上保持克制。
后記:在DeepSeek的分析與批評中多次提到了“本質”這個詞?;蛟S有朋友應當注意到一點,筆者的文章中極少使用“本質”這個詞,因為這個詞的外延過于寬泛,經常會被濫用。下一篇文章將針對“透過現象看本質”這句話進行討論。
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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