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拆遷補償談判技巧,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反映,自己遇到的拆遷方根本沒有和自己協商談判的意思,完全是單方面決定了補償條件后要求自己無條件服從安排。
拆遷方對此說的有板有眼的,先是強調政策,再是拿出征補方案的補償標準,最后再加上一句周圍的街坊鄰居都是這么簽的,不少被拆遷人聽得云里霧里,開始相信拆遷方的話術。
這時對方再添上一把“火”,告訴被拆遷人朋友,現在簽字搬遷能拿到萬元甚至數萬元的早簽獎勵,許多被拆遷人就這樣淪陷,還沒正式開始談條件就已經迷迷糊糊地在拆遷協議上簽了字。
那么“拆遷補償標準早已定好,被拆遷人只能聽從拆遷方的安排”,這樣的說法是真的嗎?被拆遷人認為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數額太少,還有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會嗎?
拆遷律師今天就為大家解開這個疑問。
首先,補償政策不是統一確定的,也不能損害被拆遷人權益。
實踐中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補償政策,明確規定出拆遷補償究竟應該是多少。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也僅給出了一個具有彈性的、與被征收土地的具體年產值有關的計算標準。對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但同時《土地管理法》也在規定中明確,保障“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是最基本的原則,在根據前款規定不能滿足這一底線的情況下,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簡而言之,國家并沒有規定明確統一的補償標準,因此拆遷方如果告訴你國家政策就是這么規定的,很可能是在忽悠你;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具體的規章確定補償標準時,也不能違背不使被征收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下降這一基本原則。
其次,征補方案不是拆遷方自己說了算的。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中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則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也就是說,征補方案并不是征收方單方制定好就可以直接施行的,不但要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論證審批,還要在正式實施前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調整,最終才能夠確認。征收方未及時公告征補方案,或忽視被征收人的意見權和異議權的,被征收人有權拒絕簽字搬遷,也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主張自己的異議。
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拆遷人朋友:征地拆遷過程中一定要對相關公告提起重視,積極主動行使自己的意見權和聽證救濟權利。盡管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提出了主動公告和在公告中明確告知被拆遷人主張異議的救濟途徑的職責要求,但實踐中征收方有時會為了逃避“麻煩”而怠職,這時就需要被拆遷人朋友自己從更多渠道了解自己的權利,并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利。
最后,拆遷補償數額的確定需要經過雙方協商。
補償協議并非是由征收方單方制作并由被拆遷人簽字確認的文件,而是一份經過雙方協商約定訂立的合同,在協商簽約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人是平等主體,而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就有明確規定,征收雙方要依照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也就是說,對于協議的簽訂,在未達成雙方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有權拒絕簽字,對最終補償條件的確定,被拆遷人有權提出自己的訴求和條件,在合法范圍內爭取更高補償。
最后,拆遷律師想說的是:拆遷補償標準并不是拆遷方單方決定的,拆遷補償數額的最終確定也有嚴格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并不是拆遷方可以任意壓低的。
如果有被拆遷人朋友遇到了拆遷方單方決定補償數額拒絕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的,或認為補償數額不合理的,可以拒絕簽字,并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合法前提下為自己爭取更高的補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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