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王琳的母親是趙梅,父親是王偉。趙梅與王偉育有子女王琳、王杰、王萱、王悅。王偉于1981 年 10 月 17 日去世,趙梅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去世。王悅與孫強系夫妻,育有孫霞與孫娜兩個女兒。王悅于 2010 年 2 月 9 日去世,孫強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去世。王杰與李麗于 1985 年 4 月 25 日結婚,1999 年 5 月 14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后于 2000 年 4 月 13 日與宋佳結婚。
(二)財產情況
房產:一號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區× 號,1950 年 5 月 16 日戶主為王偉時,有土房三間。1991 年 11 月王杰提交《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以房屋破舊為由申請翻建,經審批同意。1992 年,一號院院內翻建 5 間北房及一間廚房。1999 年法院調解離婚時,北瓦房五間、廚房一間歸王杰所有。2009 年王杰與宋佳對部分房屋再次翻建,2015 年又進行增建。王琳主張的北房六間,即其中在 1992 年翻建基礎上于 2009 年再次翻建的一層北側第一間至第六間。該宅基地登記在王杰名下,村委會證明其為合法宅基地,只是 1996 年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時漏辦。
(三)訴訟過程
王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繼承人趙梅位于北京市昌平區× 號的北房六間(一號院)由王琳繼承;
理由是趙梅生前于2018 年 2 月 2 日立下《遺囑》,表明其財產百年以后歸王琳所有。
王杰辯稱:
一號院所涉宅基地登記在自己名下,所有房屋全部由自己建設。1992 年是自己與其前妻李麗共同建設瓦房五間、東廚房一間,1999 年離婚時經法院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2009 年和現在的配偶宋佳拆除東廚房并對瓦房進行改造,2015 年又增建部分房屋。
王萱、孫霞、孫娜辯稱,1992 年的五間瓦房及東廚房都是王杰及前妻所蓋,宅基地登記在王杰名下,對于遺囑的事情不清楚。
趙梅于2018 年 2 月 7 日立下《趙梅遺囑記錄》(以下簡稱《遺囑》),載明由村調委會人員及村主任共同參與趙梅立遺囑過程,調委會人員對趙梅進行智力驗證,趙梅神志清楚,明確表示財產百年后歸女兒王琳所有。立遺囑人趙梅簽字摁手印,女兒繼承人王琳簽字摁手印,見證人、代筆人也均簽字摁手印。2013 年 1 月 6 日,王杰、王萱、王琳與趙梅簽訂《立字據》,對趙梅的扶養、費用分擔、股份錢分配等進行了約定,明確不包括房產。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據趙梅所立遺囑,主張繼承一號院。
強調遺囑的有效性,認為應按照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配。
(二)被告訴求
王杰主張一號院歸自己所有。
王萱、孫霞、孫娜對房屋歸屬表示不明確不了解情況。
(三)爭議焦點
被繼承人趙梅訂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王琳訴爭的一號院是否屬于趙梅遺產。
三、裁判結果
駁回王琳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有效性分析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趙梅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經詢問相關見證人員,均稱趙梅訂立遺囑時精神正常,能夠正常表達。同時,現無證據證明《遺囑》存在其他無效事由。所以從形式和訂立過程來看,該《遺囑》是有效的。
(二)遺產范圍認定
房屋歸屬:1991 年王杰作為申請人提交《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對房屋進行翻建,1999 年的民事調解書已將相關房屋(即王琳主張的北房六間的前身)作為王杰及其前妻李麗的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王杰所有,后續王杰又進行了再次翻建和增建。在此過程中,沒有證據表明趙梅對這些房屋擁有所有權。雖然趙梅立有遺囑,但遺囑中所涉及的房屋并非其遺產,所以王琳不能依據遺囑繼承該房屋。
五、勝訴辦案心得(以王杰視角)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房產相關證據:收集1991 年的《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明確自己作為申請人對房屋進行翻建的事實,證明建房的合法性和主動性。整理 1999 年的(1999)昌民初字第 1031 號民事調解書,以此作為房屋所有權在離婚時已歸自己所有的關鍵證據。收集 2009 年和 2015 年房屋再次翻建和增建的相關材料,如建筑合同、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后續對房屋持續投入建設,強化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主張。同時,提供村委會出具的宅基地合法證明,進一步穩固自己對房屋所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
贍養義務履行證據:整理按照(2016)京 0114 民初 13768 號民事判決書履行贍養義務的支付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贍養費收條等,證明自己按時足額支付了贍養費,反駁王琳關于未付贍養費的不實主張。
房租相關證據:收集與房屋出租相關的溝通記錄、證人證言等(若有),證明自己沒有出租相關房屋,不存在獲取租金收益的情況,從而否定王琳要求支付房租的訴求。
(二)法律條文運用
房屋所有權相關法律:深入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物權取得、婚姻財產分割等相關法律條文。在庭審中,依據婚姻財產分割的規定,強調1999 年離婚調解書中房屋歸自己所有的法律效力。結合物權取得中關于建造等原始取得方式的規定,說明自己對房屋從翻建到再次改造的一系列行為使其合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以此對抗王琳依據遺囑對房屋的繼承主張。
贍養義務與遺產范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贍養義務的規定,展示自己履行贍養義務的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未付贍養費的情況。同時,依據遺產范圍的界定,明確指出即便存在未付贍養費,也不屬于遺產范疇,從而反駁王琳將未付贍養費作為遺產分割的訴求。
(三)庭審應對策略
準備充分答辯材料:在庭審前,對王琳可能提出的各種主張進行全面分析和預判,針對每一項訴求準備詳細的反駁材料。對于遺囑問題,準備好對遺囑所涉房屋并非趙梅遺產的證據和論證;對于房租訴求,準備好房屋未出租及自己未獲取租金的證據;對于贍養費訴求,準備好自己履行贍養義務的完整證據鏈。通過精心準備答辯材料,做到在庭審中能夠有條不紊地應對各種情況。
清晰闡述觀點:在庭審過程中,保持冷靜和理性,按照法律邏輯和證據順序,清晰地闡述自己的觀點。在闡述房屋所有權時,從最初的建房審批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再到后續的翻建增建,逐步說明自己對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依據。在回應贍養和房租問題時,以證據為基礎,簡潔明了地說明自己的立場,避免冗長和復雜的表述,確保法官能夠準確理解自己的主張。同時,注意與法官的互動,及時回應法官的詢問,增強自己觀點的可信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