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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王志強與林秀芳系夫妻,育有長子王大軍、次子王宏、長女王香、次女王華。林秀芳于2006 年 2 月 24 日去世,王志強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遺囑。王宏與張艷系夫妻,育有女兒王小雨。
(二)財產情況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登記在王志強名下。該房屋源于1995 年 A 號房屋拆遷安置,A 號原系王志強申請的公租房。1995 年拆遷時,王志強、林秀芳、王宏、張艷、王小雨為被安置人。1997 年,以王志強名義購買安置房屋(即一號房屋),購買時使用了王志強、林秀芳的工齡。
(三)訴訟過程
王宏、王小雨、張艷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確認三原告對一號房屋享有3/5 的份額。
訴訟中放棄要求判令三被告協助將一號房屋變更為與三原告共同共有的訴求。
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后表示如無法確認三人享有五分之三份額,要求依法確認三人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份額,且對另外五分之二份額要求按法定繼承依法確認。
理由是:1984 年王宏、張艷結婚無房居住,王志強申請公租房 A 號作為二人婚房,一直由三原告居住。1997 年房屋拆遷,三原告及王志強夫婦為被安置人,因三原告為被安置人使拆遷購房面積遠超原公房面積,王志強夫婦明確原房屋由三原告共同居住使用,由三原告購買一號房屋并約定歸三原告所有,三被告知情。三原告湊錢交付所有房款,一號房屋一直由三原告占有使用至今,房產證也在三原告手中并繳納各項費用。三被告拒絕配合房屋過戶事宜。
王香、王華辯稱:
一號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王志強名下,系其與林秀芳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享有五分之三份額于法無據。拆遷公有租賃房屋時,承租人才有購買資格,原告無權以同住為由主張房屋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原告無證據證明房屋存在物權變動情形,不是房屋共有權人。
一號房屋購房款利用了王志強、林秀芳工齡福利補貼,原告證據只能證明購房款由王志強個人支付,不能證明原告實際支付部分購房款。房屋價值包含實際支付購房款及工齡對應的福利補貼部分,折算工齡的政策性利益應作為遺產分割。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實際支付購房款,原告主張享有五分之三產權不成立。
王小雨、張艷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為法定繼承糾紛,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無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小雨、張艷非第一順序繼承人,主體不適格。遺產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王香、王華、王大軍、王宏均等分配。
王大軍辯稱:意見同王香、王華。補充稱1984 年申請的房屋不是為王宏結婚所建,當時自己作為哥哥都未結婚,且有證據表明父親王志強不同意給王宏辦理房屋更名。
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確認《購房申請書》《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死亡證明、《被拆遷戶退舊房租賃契約回執》、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據真實性。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主張對一號房屋享有五分之三份額,后變更為依法確認三人在房屋中的份額,對其余份額按法定繼承確認。
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強調基于房屋來源、出資、居住等情況應享有相應份額。
(二)被告訴求
主張一號房屋為王志強、林秀芳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無權主張份額,要求駁回原告訴求。
認為原告非房屋出資人,購房款含父母工齡福利應作為遺產分割,且部分原告主體不適格。
(三)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屬,三原告是否享有份額及份額比例。
購房款出資情況及工齡福利補貼的性質認定。
王小雨、張艷是否為適格原告,本案應按何種方式處理房屋產權。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王志強名下的一號房屋由三原告王宏、王小雨、張艷共同享有62.5% 的份額,由三被告王香、王華、王大軍各享有 12.5% 的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基礎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在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登記在王志強名下,但拆遷安置時,王志強、林秀芳、王宏、張艷、王小雨均為被安置人,這表明五人對被安置房屋按各自份額享有所有權。這是確定房屋權屬的重要基礎,不能僅僅依據房屋登記情況來判定全部產權歸屬。
(二)工齡福利補貼的性質及影響
一號房屋在購買時使用了王志強、林秀芳的工齡。這種工齡優惠具有人身屬性和財產性質,是對王志強、林秀芳的政策性福利。在確認房屋份額時,這一因素需要考慮在內,應適當給予王志強、林秀芳多分份額。這不僅是對政策福利的尊重,也符合公平原則。在遺產繼承中,這部分多分的份額在王志強、林秀芳去世后,應作為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三)原告訴求及主體資格分析
王宏作為被安置人之一,對房屋享有相應權益。王小雨作為王宏的女兒,在拆遷安置時也被列為被安置人,同樣對房屋有一定權益。張艷雖非王志強夫婦的直系血親,但作為王宏的配偶,在拆遷安置過程中也參與其中,且三原告長期居住使用房屋并聲稱出資購房,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主體資格上,王小雨、張艷基于拆遷安置事實,與房屋產權存在關聯,并非完全與本案無關,不能簡單認定為主體不適格。
(四)被告抗辯分析
被告以房屋登記在王志強名下主張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忽視了拆遷安置時的實際情況及其他被安置人的權益。關于購房款出資,被告僅依據購房手續顯示王志強支付,就否定原告出資,缺乏充分證據。在法定繼承問題上,被告片面認為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王香、王華、王大軍、王宏有權參與遺產分配,忽略了房屋在拆遷安置時已存在的共有屬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拆遷安置證據:收集《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購房申請書》等關鍵文件,明確自己作為被安置人的身份及相關權益。這些文件詳細記錄了拆遷安置的人員信息、安置房屋情況等,是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權利的重要依據。在本案中,通過這些證據清晰地呈現出三原告在拆遷安置中的地位,為后續主張房屋份額奠定基礎。
居住使用證據:整理房屋水電費、物業費繳納憑證,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相關單據,證明三原告長期居住使用房屋的事實。這些看似瑣碎的證據,能夠有力地表明三原告與房屋的緊密聯系,從側面印證其對房屋享有權益。例如,多年來水電費的繳納記錄可以顯示三原告一直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二)法律條文運用
物權相關法律條文:深入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物權共有、物權變動等相關條文。在訴訟中,依據共有物權的規定,強調拆遷安置時多人為被安置人,對房屋形成共有關系,即使房屋登記在王志強名下,也不能否定其他共有人的權利。例如,引用民法典中關于按份共有的規定,說明三原告作為被安置人應享有相應份額。
繼承相關法律條文:鑒于案件涉及遺產繼承,準確把握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在主張房屋份額時,結合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分割原則,指出應先分出三原告的財產份額,再對王志強、林秀芳的遺產部分進行繼承分配。同時,針對被告關于法定繼承范圍的錯誤理解,引用民法典中關于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的規定,明確三原告在房屋繼承中的合法地位。
拆遷安置相關法律條文:查找并運用與拆遷安置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依據拆遷安置政策中關于被安置人權益的規定,闡述三原告因被安置而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反駁被告認為只有承租人有購房資格、原告無權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觀點。例如,引用當地拆遷安置細則中關于被安置人權利保障的條款,為自己的訴求提供法律支撐。
(三)庭審應對策略
預判被告觀點:在庭審前,充分分析被告可能提出的各種觀點和抗辯理由。針對被告可能強調房屋登記效力、否定原告出資、質疑原告主體資格等情況,提前準備好詳細的反駁材料和法律依據。比如,對于被告以房屋登記在王志強名下否定原告權利的觀點,提前整理好物權共有相關法律條文及類似案例,以便在庭審中有力反駁。
回應被告觀點:在庭審過程中,保持冷靜和理性。當被告提出觀點時,迅速判斷其核心要點,并結合提前準備的材料進行回應。在回應被告觀點時,結合證據和法律條文,逐一進行反駁。注意語言簡潔明了,避免冗長復雜的表述,確保法官能夠快速準確地理解自己的訴求和依據。同時,注重與法官的眼神交流,根據法官的提問及時調整闡述重點,增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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