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李強與王紅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子女。李強的前妻劉芳已去世,其與劉芳育有李思、李念、李悅、李琪四個子女。
(二)財產背景
李強再婚前的房產拆遷,其與王紅利用這筆拆遷款購置了一號房屋。之后,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證顯示,房屋所有權人為王紅,且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李思、李念、李悅、李琪四位原告向法院提出訴求,要求各自繼承一號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額,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因是被繼承人李強離世,生前未訂立遺囑,四原告與被告王紅都是李強的法定繼承人,就遺產繼承問題,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均未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
被告回應:被告王紅不認可原告訴求。一方面,購買房屋時是以自己的名義,且登記在個人名下,李強生前曾留下相關文字,表達了將房屋給予自己的意愿。雖然這些文字在形式上未達到法律對遺囑的嚴格要求,但能反映李強的真實想法,即李強有遺囑,其在房屋中的份額應由王紅一人繼承。另一方面,若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王紅認為自己應當多分。因為李強生前一直與自己共同居住生活,由自己照料,而且自己沒有工作收入,靠撿廢品維持生計,是社區的幫扶對象。
(四)證據情況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組織了證據交換與質證,并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進行了確認,記錄在案。北京市X 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了一份《證明》,證實李強生前與王紅一同生活在一號房屋,王紅負責照料李強的日常生活,且王紅目前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只能依靠撿拾廢品維持生活。該《證明》上蓋有社區居委會的公章,并注明了經辦人的姓名和電話。被告王紅聲稱李強留有遺囑,但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遺囑原件。此外,原告李琪主張在購買一號房屋時,被告向其借款 3 萬元,然而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來證實這一說法。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四位原告希望各自繼承一號房屋十分之一份額,并讓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被告試圖確認李強的遺囑有效,從而獨自繼承李強在房屋中的份額;若按法定繼承,主張自己多分遺產。
(三)爭議核心
李強是否訂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其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該如何繼承。
若按照法定繼承,一號房屋應怎樣在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定,登記在王紅名下的一號房屋,王紅擁有68% 的份額,李思、李念、李悅、李琪分別擁有 8% 的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被告王紅雖主張李強留有遺囑,但由于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遺囑原件,無法有效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所以其基于遺囑繼承的主張難以得到法院認可。
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該證明清晰地呈現了王紅與李強的共同生活狀況,以及王紅目前的生活困境,為法院在法定繼承時酌情分配遺產提供了重要依據。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遵循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對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遺產分割時,除有約定外,應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劃分給配偶,其余部分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對于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以及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給予照顧或適當多分。
(三)案件綜合分析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王紅一人名下,但購置時間處于李強與王紅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強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一半份額成為遺產。由于被告王紅無法證明遺囑有效,因此需按照法定繼承進行遺產分配。
考慮到王紅與李強長期共同生活,且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同時王紅生活困難、缺乏生活來源,法院經過綜合考量,酌情確定王紅繼承李強在房屋中份額的18%,四位原告各繼承 8%。再加上王紅原本在房屋中擁有的一半份額,最終王紅對一號房屋享有 68% 的份額,四位原告各享有 8% 的份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