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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李慧是被繼承人的三女兒,被告李芳、李琳、李宇分別是被繼承人的大女兒、二女兒、兒子。李慧的母親于2006 年 12 月 15 日病故,父親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病故。
(二)財產背景
被繼承人去世后留下的房產為一號房屋(北京市海淀區),該房屋系李慧父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現登記在李慧父親名下。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原告李慧向法院提出訴求:一是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和三被告共同繼承一號房屋,自己繼承25% 份額;…… 理由是三被告不讓自己進入房屋,侵害了自己的合法繼承權。
被告回應:被告李芳、李琳均表示同意按法定繼承原則分割遺產,各自要求25% 的遺產份額。被告李宇則不同意原告訴求,稱自己一直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負責被繼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和看病,被繼承人過世后的喪事也基本由自己負責,應多分遺產。且涉案房屋已由自己裝修,家具家電等也由自己購置。而原告自 2011 年起就不和被繼承人聯系,未對被繼承人進行贍養,也未參加葬禮,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四)證據情況
雙方圍繞訴訟請求提交證據,法院組織交換和質證,確認無異議證據并在卷佐證。2023 年 5 月 11 日,李慧、李芳、李琳、李宇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李慧父親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病逝,母親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病逝,留有一號房屋,由李芳繼承 25% 份額,李琳繼承 15% 份額,李慧繼承 20% 份額,李宇繼承 40% 份額。庭審中,李慧稱李宇未履行出售房屋承諾且換鎖,故不認可協議內容,要求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房屋份額。
李芳認可協議效力。李琳稱簽訂協議時因氛圍融洽才讓步,但之后李慧因房屋過戶問題產生矛盾,違反約定,所以現在不認可協議效力,要求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李宇認可協議效力,認為李慧未盡贍養義務,應少分。李宇為證明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提交了便簽、照片、證明書、醫療費及護理費票據、輪椅購買憑單、住宿費和餐費支出憑單、殯葬用品支出憑單等證據。李慧不認可李宇主張,但承認李宇與父母共同生活。李芳、李琳認可證據真實性及李宇與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實。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李慧訴求共同繼承一號房屋并分得25% 份額,分割其他遺產,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被告李芳、李琳要求按法定繼承各自分得25% 遺產份額;被告李宇主張自己多分遺產,原告少分或不分。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按人民調解協議分割還是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原告李慧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是否應少分或不分遺產。
三、裁判結果
現登記于李慧父親名下的一號房屋由李慧、李芳、李琳、李宇繼承所有,其中李慧繼承20% 份額,李芳繼承 25% 份額,李琳繼承 15% 份額、李宇繼承 40% 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確定房屋繼承份額的關鍵證據。李慧和李琳雖對其效力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協議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事由。
李宇提交的一系列證明其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據,包括便簽、票據等,結合其他被告的認可,有力支持了其多分遺產的主張。而李慧未能提供反駁證據。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確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不成可調解或起訴。
(三)案件綜合分析
對于一號房屋,因各方簽署的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異議方無法證明協議瑕疵,故按協議分割。在其他遺產分配上,李宇提交的證據表明其在與父親共同生活期間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整個案件依據證據和法律規定,對各項遺產爭議作出了合理裁決。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被告李宇成功收集到證明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關鍵證據。在類似案件中,對于主張多分遺產的一方,要確保證據的全面性和關聯性。除了提供生活照料、醫療支出等證據外,還可收集鄰居、社區工作人員等第三方的證人證言,進一步增強證據效力。對于協議效力的維護,若對方提出異議,應提前準備好協議簽署過程合法合規的證據,如調解程序的記錄等。
(二)法律精準運用
熟悉法律條文:要精準掌握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贍養義務、協議效力等相關法律條文。在本案中,準確理解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含協議約定繼承)的適用條件,以及贍養義務對遺產分配的影響,是為當事人爭取權益的關鍵。
結合事實適用法律:將法律條文與案件具體事實緊密結合。被告律師則應結合李宇盡贍養義務的事實和人民調解協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論證李宇多分遺產和按協議分割房屋的觀點。同時,在庭審辯論中,圍繞關鍵爭議點,如房屋繼承份額、遺產分配比例等,運用合理策略強化己方觀點,引導法官作出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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