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田雄 □劉清華 □通 訊 員 潘喆 閔丹丹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衛健局、第一總醫院等聯合出臺《關于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實施辦法》,建立了未成年被侵害人多元幫扶救助工作模式,明確對在工作中發現需要心理評估、治療的未成年人開展心理健康等醫療幫扶救助工作。
該文件的出臺,源于臺江區法院化解的一起兩個孩子間的糾紛,這也是福州市首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未成年人侵權糾紛案,更是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及身心健康的生動實踐。
一次突發事故,傷害兩個家庭
今年1月底,不時響起的“摔炮”聲伴著孩子奔跑玩耍的歡笑聲,在福州市廣達路支巷里此起彼伏。晚上8點,與喧鬧巷子一墻之隔的臺江區法院內,法官鄭芬芳正進行著春節前最后一場調解——關乎兩個孩子的成長。
“我兒子今年就要高考了,好好的臉莫名其妙被劃傷,所有的計劃都變了。”吳女士激動地說。事情發生在某培訓機構畫室里,高三美術生小鐘(化名)正聚精會神地繪畫,同學小珍(化名)手持鋒利的美工刀向他揮來,鮮血染紅了他面前的畫作。小珍的攻擊造成小鐘面部大面積劃傷,傷口深及皮下,左頸部傷口深及肌底淺層。經司法鑒定,小鐘的傷情屬輕傷一級,并構成十級傷殘。
小鐘和小珍平日并無交集,甚至都不知曉彼此姓名。原來,小珍因曾受校園霸凌而患有精神分裂癥。當日,她誤以為小鐘說其壞話而作出傷害行為。經鑒定機構鑒定,小珍案發時正處于精神病發病期,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故其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涉事雙方家長就損害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讓矛盾逐漸加劇,直到訴至法院。臺江區檢察院響應最高檢“檢護民生”專項行動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迅速啟動支持起訴程序,協助原告小鐘固定傷情鑒定、醫療費用等關鍵證據,聯系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提供服務,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書》。這也是福州市首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未成年人侵權糾紛案。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鄭芬芳認識到,這起案件判決結案并不難,難在如何在化解矛盾的同時,兼顧未成年人教育挽救與受害人權益救濟。她想以調解修復兩個家庭破碎的心,彌合孩子身體與心理上的傷口,為他們“縫補”出一個嶄新的未來。
法官“穿針引線”,促成雙方和解
“孩子受傷我真的很抱歉,也想幫他。但是小珍看病費用很高,我一個單親媽媽,實在拿不出那么多錢賠啊!”委屈與愧疚讓小珍的媽媽陳女士低下了頭。事發后,陳女士積極協助小鐘看病就醫,推薦面部修復機構及心理醫生等,并墊付部分費用,但對方后續提出的賠償數額讓她無法承受。
“小珍雖然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你作為監護人對她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有很大責任。”鄭芬芳耐心地闡釋相關法律規定,并從彌補損失的公平角度和家庭對孩子心理問題的關注等方面加以勸導,“以前她受傷害沒有人及時站出來保護才導致心理問題。現在她做錯事,你應該用積極的方式去解決,爭取對方的諒解,小珍才能重新面對生活。”
另一邊,小鐘的媽媽吳女士見到法官便聲淚俱下。她內心也很糾結,雖知曉法律規定精神病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對自己的孩子遭受無妄之災很痛心,甚至要提出對小珍的精神狀態進行重新鑒定。
鄭芬芳特別能夠理解吳女士的心碎和掙扎,“孩子遭受這樣的傷害,小珍媽媽也很愧疚,之前為小鐘看病忙前忙后,也是想好好彌補。”鄭芬芳輕聲安慰,在代為轉達對方當事人的歉意的同時,也將小珍的家庭處境與難處和盤托出。
待吳女士稍冷靜之后,鄭芬芳對起訴書中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侵權法律法規及損害賠償范圍等進行解釋,建議其理性考慮,“若矛盾沒有化解,開庭判決,一方面孩子可能受到訴訟對抗的二次心理傷害,另一方面小珍家經濟困難,后續執行也是耗時耗力。當務之急還是要盡快籌錢治療孩子。”
為協助小鐘治療和恢復,鄭芬芳充分發揮福州市“茉莉姐姐”家庭教育指導中心及家事輔導調解中心的幫扶作用,聯系心理咨詢師為小鐘提供暖心服務,用司法溫情為孩子受傷心靈撫平傷痕。
經過3天反復溝通、6個小時開庭調解“穿針引線”,案件終于迎來轉機。
“是我沒看好女兒,才造成這個后果,我愿意積極賠償。”小珍媽媽陳女士懇切地說。小鐘媽媽吳女士態度也逐漸緩和,愿意對損害賠償請求的數額作出調整。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陳女士當場支付大部分賠償款項,并承諾將按時分期支付后續款項。吳女士作為小鐘法定代理人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并表示后續將不再追究其責任。
“感謝法官用真心真情為我們做工作,希望兩個孩子都能走出陰影,開始新的生活。”兩個孩子的媽媽充滿感激地說。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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