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更換電梯,屬于建筑物附屬設施改建、重建事項,一般來說需要業主代表大會或業委會進行組織推動,當小區沒有業主代表大會和業委會時,業主該如何行使共有權呢?
這不,廣州一小區就因為舊電梯換新梯引發糾紛,自發組織更換電梯的業主最終將不愿交費的業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有了判決結果。
廣州一小區于1999年交付使用,該小區共25層,192戶住戶共用2臺電梯。電梯具備特種設備使用證明,維保單位為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曾于2021年8月出具《電梯保養統計損壞檢查記錄》反映:2臺電梯存在主鋼絲繩磨損、更換限速器不符合年審標、編碼器故障記錄脈沖誤差曳引輪有磨損、電梯主機剎車鼓磨損老化待更換、變頻器系統不穩定等問題,認為案涉電梯部分電子器配件老化、已達需要更換年限。
2021年起,陳某、劉某等多名業主自發組織小區業主集資更換電梯,并在公告欄、大堂電梯旁、小區大門等區域公示更換電梯方案、比價情況、分攤費用等資料。
更換電梯前,144戶住戶參與了表決,其中136戶明確表示同意更換電梯,參與表決的住戶專有部分面積占全部專有面積的75.7%。截至簽訂更換電梯合同前,共有159戶業主已經支付了分攤費。隨后,又有一些住戶陸續補交了分攤費。目前,該小區的其中一臺電梯已經更換完畢,經檢驗合格后,由已交費的業主實行刷卡使用。
因協商未果,陳某、劉某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9樓業主黎某、23樓業主黃某等未交費業主承擔更換電梯分攤費用。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黎某、黃某等業主根據所住樓層的不同,支付4000余元至6000余元不等的更換電梯分攤費。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番禺法院經辦法官黎碧云指出,本案中,陳某等人自發組織其他業主共同集資更換電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8條第七項規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情形,根據該法律規定,業主在共同決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加以改建、行使業主共有權時,需經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雙四分之三”的業主表決通過。該小區參與表決的住戶專有部分面積占全部專有面積的75.7%,同意更換電梯的住戶占參與表決住戶的94.4%,表決過程及表決結果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一般而言,業主作為建筑物內電梯設備的所有權人,對電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所以更換電梯需要征詢全體業主的意愿,并由物業或業委會發動全體業主進行投票表決。
然而,案涉小區由于沒有業委會、也難以召開業主大會,陳某等人通過一對一、公告等形式征求樓棟全體業主意見,獲得絕大多數業主的授權或同意,且以繳費的行為對該方案予以實際支持,已經履行公示程序,保障了大多數業主的知情權,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性要求。
此外,由于老舊小區樓棟更換電梯事宜牽涉利益主體眾多,組織難度大,實施成本高,持續時間長,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陳某等人作為案涉樓棟的業主,自愿組織其他業主共同自行更換老舊電梯,保障住戶生命健康安全、便利生活出行,無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利他行為,具備合理性。
因此,對于陳某等人要求其他業主承擔部分更換電梯分攤費的請求,于情合理,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鄰里和睦、和諧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希望廣大群眾在遇到此類糾紛時,能夠相互理解,友善解決鄰里糾紛,讓居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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