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元捷
近日,大風天氣持續。陽臺花盆被風吹落,砸中樓下行人或車輛;近墻樹木被風吹折,砸壞鄰居屋頂、墻壁……對于這些“吹來橫禍”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律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七編第十章就“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作了系統規定。其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采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才能免于擔責“買單”。如此,一方面可以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切實履行自己應盡的管理、維護義務。
在因風致損的案件中,容易引發困惑或爭議的還有兩個問題:大風天氣是不是不可抗力,責任人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受害人自己要不要為自己的疏忽而承擔部分責任?
關于前者,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需滿足“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重要素。而一般情況下,大風天氣預警會由氣象部門提前發布,說明其是可以預見的,不構成不可抗力,故責任人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免責。自然災害不等同于不可抗力。
關于后者,根據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例如,車主明知存在風險,仍將車停在危險建筑旁。車主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根據過錯比例自擔相應責任。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5年04月1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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