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最高法、強制執行、老賴、財產線索)
“法官,我連高鐵票都買不了,孩子上學都成問題!”近日,長春經開法院通過限制高消費措施,成功執結一起5000萬元借款糾紛案。被執行人高某因被納入失信名單,無法陪同孩子赴外地上學,最終主動履行義務。這一案例揭示:即使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法院仍有“組合拳”保障債權人權益。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保留追償權
當法院窮盡查控手段仍無財產時,可裁定“終本”,但并非永久終結。
- 關鍵點:
1. 法院每6個月自動核查財產,持續5年(《民訴法解釋》第519條);
2. 申請人發現新線索(如轉移至子女名下的房產、直播賬號等虛擬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案例:鄭爽因合同糾紛被強制執行9050萬元,法院終本后仍限制其高消費并凍結股權,持續施壓。
二、信用懲戒:壓縮“老賴”生存空間
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倒逼履行:
- 限制高消費:禁乘飛機高鐵、子女不得就讀高價私立學校(《限高規定》第三條);
- 納入失信名單:影響就業(不得任企業高管)、限制招投標資格;
- 特殊懲戒:凍結駕駛證年檢、手機號標注“老賴”、限制支付寶信用。
案例:浙江某商貿公司名下無財產,但其直播賬號因具備商業價值,最終通過賬號抵債執結。
三、深挖“隱形財產”:執行范圍擴大
即使被執行人表面無資產,仍可執行以下特殊財產:
1. 唯一住房:面積超標或非生活必需的可拍賣(《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0條);
2. 養老金/工資:社保機構有義務協助扣劃;
3. 配偶財產:若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執行配偶名下資產;
4. 虛擬財產:直播賬號、游戲裝備等高價值虛擬資產可查封拍賣。
四、追加責任主體:穿透公司外殼
針對企業被執行人無財產的情況:
- 追加股東:若股東未實繳出資或抽逃資金,可要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擔責;
- 申請破產:對資不抵債企業,債權人可申請“執轉破”,通過破產程序清查資產。
案例:某銀行通過申請企業破產清算,成功在資不抵債案件中實現債權。
五、聯動機制:全民追查“老賴”
- 懸賞公告:申請人可申請法院發布懸賞,鼓勵公眾提供財產線索(最高獎勵可達執行金額10%);
- 大數據查控:法院與公安、稅務、金融機構聯網,實時監控財產變動。
“法律從不縱容‘老賴’!”即便名下無財產,法院也能通過信用懲戒、財產深挖、責任追加等手段破解執行難。你有遇到過執行難的問題嗎?歡迎留言分享經歷,獲取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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