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因為一套房子而引發的紛爭,比比皆是!
有的人覺得,只要房產證上有自己的名字,就有一半的產權。
殊不知,今年2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正式施行!從內容中可見,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已經不重要了,以下7條“規定”,才是決定產權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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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錢買的房子
以后只要是父母為子女買的房子,加名也沒用,具體的分配還得以“實際出資”為準。
1、一方父母全款買房
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買房以后有合同明確約定房子給自己的子女。那么房產證即使加名,房子也歸出資方子女。
如果一方父母全款買房給子女,沒有明確約定,而房子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那么房子依舊歸出資方子女所有。
但是,還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比如根據兩個人一起生活得時間、子女撫養貢獻等,來補償另一方。
2、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按出資比例分
這種情況,會根據各自的出資比例進行房子產權分配。
注:截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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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房,婚后房產證加名
1、尚未辦理轉移登記
如果房子是你買的,但是答應在房產證加另一半的名字,只是還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但是分割時有爭議時:
按照新規,房子可以歸你們中一方所有,但是獲得房子的一方,要給另一方補償。
所以,如果你自己買的房子,結婚時約定婚后給對方,就不可能再反悔了。
2、已經辦理轉移登記的
如果你買的房子,已經在房產證上加了另一半的名字,但是你倆結婚時間很短,或者你并沒有出現重大過錯,那么房子就會歸你所有。
然后,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你要給對方一些補償。
但是!
如果加名的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
那么,給房的一方,就有權要回房子,且無需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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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子女的財產,怎么辦?
1、如果是約定給親生子女的,不能反悔!
如果約定了將部分或者全部共同財產都給子女,但是辦理權利轉移時,又反悔了,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約定給子女,又發現子女非親生,可以撤銷!
如果約定給子女財產,但是后來又發現子女并不是自己親生的,這種就可以請求撤銷約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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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主婦補償新規
全職主婦補償迎來新規——“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即全職主婦(夫)可依據家庭貢獻主張補償。
而且,補償的金額,參考當地居民收入及家庭實際承受能力。
.05
贈送給小三的財產,怎么辦?
如果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送給小三,或者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很低的價格變賣給小三。
另一方就可以起訴,有權追回來!
而且,夫妻中如果一方有這種贈送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還會被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轉移財產一方就要少分或者不給予分配財產。
.06
直播打賞將認定為“揮霍”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主播,數額較大,就可以認定為“揮霍”。
另一方可以要求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給予分財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7
同居如何分割財產?
如果同居未辦理結婚證,約定了財產分配,最后就按約定的來。
如果沒有約定,就按——“自己的財產歸自己所有”的原則。
所以,同居分手,沒有約定分財產,最后各自安好,帶不走對方的一磚一瓦。
以后財產分割,加名也沒啥用了,記住上面幾點,別最后人財兩空。
(文中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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