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衡陽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胡緒陽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緒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胡緒陽利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21萬余元,其中單獨收受218.8萬元。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緒陽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胡緒陽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岳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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