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五家房屋院內有一棵花樹和一棵果樹,王五購買房屋時已發現樹木傾斜,但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直至兩年后的一天才向某城管局申請砍伐。某城管局收到王五申請后的第四天,派員到現場進行了查看,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但當天未及時處置和答復。數日后,突然折斷墜落的樹枝砸傷了路人趙六。那么,趙六受傷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7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庇纱丝梢姡帜菊蹟鄵p造成他人損害時,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就是說,在該種情形下,對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
本案中,王五和某城管部門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因此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的劃分上,由于王五作為涉案樹木的所有人,其購買房屋時就已經發現涉案樹木傾斜,應該預料到可能發生折斷墜落的危險,但其過了近兩年后才向城管局申請砍伐涉案樹木,其間一直未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系導致林木折斷墜落造成趙六受傷的主要原因,因此認定王五承擔主要責任。某城管局作為居住區綠地綠化的管理機構,在收到王五砍伐涉案樹木的申請后派員到現場查看,發現涉案樹木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時,作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部門,并未采取或建議樹木所有人采取緊急防范措施,排除或降低安全隱患,最終導致涉案樹木折斷墜落砸傷趙六,故某城管局應承擔次要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羅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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