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春季,全國多地出現強風天氣,北京市發布近十年首個大風橙色預警。大風來襲,屋頂的雜物、屋旁的樹木、沒關好的門窗等都可能瞬間化身“空中利刃”,若因此被砸傷,財物被損壞,責任人能以“風太大不怪我”免責嗎?對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梳理相關案件,發出了法律提示:一句“風太大不怪我”并不能免責。
(4月13日《現代快報》)
在極端天氣下,諸如屋頂雜物、屋旁樹木、未關好門窗等,都可能成為威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空中利刃”。倘若因此遭受損害,那么責任人能否以“風太大不怪我”為由而免責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案件發出的法律提示,再次明確:一句“風太大不怪我”并不能免責。
極端天氣雖不可控,但應對極端天氣的責任是每一個相關主體都應當切實履行的。從個人層面來看,日常生活中,我們有責任妥善安置好自家的物品,避免在強風等惡劣天氣下,物品被吹落而給他人帶來安全隱患。比如,及時清理窗臺、屋頂等可能被大風刮走的雜物,妥善固定戶外的廣告牌、晾衣架等。這是對自己財產和他人安全的基本負責。倘若因自身疏忽,導致物品在大風天氣中成為“傷害源”,卻妄圖用“風太大不怪我”來逃避責任,那是絕對不能被允諾的。
從單位或公共管理部門的角度而言,同樣肩負著應對極端天氣的重要職責。城市建設者需要在規劃設計階段就充分考慮到各種極端天氣的影響,確保公共設施的穩固性和安全性。比如,道路兩旁的大樹是否需要加固防護、廣告牌的懸掛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等。一旦因前期規劃或維護不到位,在極端天氣下發生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也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而不能以天氣惡劣作為推諉的借口。
在法律層面,“風太大不怪我”不能成為免責的擋箭牌。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面對極端天氣引發的各種損害事件,法律會依據事實和相關證據,明確責任歸屬。那些企圖利用極端天氣來逃避責任的行為,是對法律的漠視和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應對極端天氣,不僅是一種道德要求,更是一種法律責任。不能因為天氣的不可控,而忽視自身在防范和應對極端天氣中所應承擔的角色。“風太大不怪我”這樣的說辭,看似無奈,實則是一種責任的逃避。必須認識到,只有每一個人都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責任,才能在極端天氣面前,將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公共管理部門,都應當時刻保持責任意識,在極端天氣來臨之前,積極做好各項防范工作。切不可有“風太大不怪我”的心理,“風太大不怪我”吹不走該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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